申请婚姻登记无效可以上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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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婚姻登记无效是不可以上诉的。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的情况下,其中的一方认为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需要依法向法院提起申请。而婚姻无效的申请采取一审终结制度,不能够上诉。
申请婚姻登记无效可以上诉吗?

一、申请婚姻登记无效可以上诉吗?

申请婚姻登记无效是不可以上诉的。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申请婚姻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内容是什么?

1、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夫妻人身关系。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无效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该后果包括当事人之间不是配偶关系、双方亲属间不发生姻亲关系,相互间也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各项规定,如监护、代理收养以及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等。

2、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夫妻财产关系。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身份,因此当事人之间不适用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当事人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是,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婚姻无效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相互继承遗产。

4、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损害,也包括因缔结婚姻造成的财产损失。

5、在无效婚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外,在监护、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无效婚姻当事人在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应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况将会认定为是非诉讼类的案件。对于非诉讼类的案件,法院一般采取一审终结制度。也就是说只要法院做出了相应的判决结果,双方就必须要严格执行,不能提起上诉,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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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无效婚姻虽然是“自始无效”,但并非“当然无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须的。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由谁进行,有的文献说既可以由进行,又可以由民政机关进行。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该条例没有赋予民政机关有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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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无效婚姻虽然是“自始无效”,但并非“当然无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须的。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由谁进行,有的文献说既可以由法院进行,又可以由民政机关进行。其依据无外乎是1994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代之以2003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16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该条例没有赋予民政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实际上,在这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民政部门就考虑到与上文所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衔接,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比较适当的。因此,《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无效婚姻。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而言,无效婚姻的宣告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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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代之以2003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1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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