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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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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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涉及到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诉讼中,可能并不构成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但是情况是子女自身拒绝探望,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会做出特殊的处理。
子女可以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吗?

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往往都会选择采用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因此也就产生了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探望孩子的需求。

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双方的陪伴和教育,也因此法律上规定了探望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保障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探望子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起诉来保障自己探望子女的权利,对相关的方法和时间进行安排。

虽然在涉及探望权的诉讼当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父母一方要求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争取探望孩子的权利,但也可能存在子女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没有对子女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情形做出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需要保护的法益来进行判决,本文中将对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一、如何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

虽然我国的法律原则上来说是保护探望权的,但是权利应当设置边界,不存在可以随意行使的权利,因此法律上为了保障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也设置了能够对探望权进行拒绝的法定事由。

如果父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但是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不会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但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暂时性的事由,一般情况下也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针对对方的行为提出的中止,而非对其探望权进行剥夺,同时也不是指子女对探望权的拒绝,针对子女拒绝探望权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的处理方法。

二、子女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如何处理?

在涉及到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诉讼中,可能并不构成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但是情况是子女自身拒绝探望,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会做出特殊的处理。

首先在涉及到探望权的行使时,在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应当在考量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和方式等时征求子女的意见;即使是14周岁以下的,也要充分考虑其感受,按照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方式判决。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探望权的行使上,是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的,虽然我国法律对子女拒绝探望权如何处理没有明文规定,但仍可参照学理和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我国台湾地区对子女拒绝探望的,七周岁以下的在考虑子女的感受的前提下按照协议或者判决进行执行,直接抚养一方对另一方的探望有害可以举证;七周岁以上的,如果能证实拒绝探望是独立自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支持被拒绝者行使探望权。

三、对探望权的判断应当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我国也已经存在了相关的判决,针对子女拒绝探望权的情况,能被查实的子女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拒绝探望的行使的,人民法院会偏向于考虑子女的意愿。

探望权虽然是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向探望权和协助行使探望权,但探望权本身是依附于子女的利益存在的,设置的主旨在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在完整的父母亲情中能够保证身心健康。

因此,如果子女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查证子女确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拒绝探望的,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探望权不得不受到相应的限制;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一方要求行使探望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更不能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遇到子女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的,建议首先和子女进行沟通,了解问题所在,让孩子接受自己的探望和关心,才能更好的帮助孩子健康成长,探望权本身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需要以其保护的法益为中心。

如果在子女表达强烈意愿拒绝探望时,强行探望会对孩子产生伤害,在受到阻拦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行使权利的要求也很难被支持,还是要重视子女的意愿,理解和爱护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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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父母拒绝探望孩子,我该不该给抚养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案例:我和女方离婚后,我们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个周日我探望女儿一次。由于女方和我之前矛盾较深,女方为了淡化我与女儿之间的感情,就以各种理由阻挠我探视女儿,后来干脆将女儿转到其他学校,半年多来,我一直没能与女儿见过面。我特别愤怒,干脆不再支付女儿抚养费了。结果女方将我了。我想问,对方都不让我探望孩子了,我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答:需要。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与此同时,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最终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父母行使探望权有何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
1、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
2、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权的父母包括: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养父母、已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并在离婚后愿继续提供抚养费的继父母。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子女达成了协议,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有探望子女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判决。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问题,应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做出具体的判决。另外一方不让探望应该如何处理《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
(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因此,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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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行使探望权子女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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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被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对方的探望权能否取消
[律师回复]
一、离婚后被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该如何解决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变化,尽量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申请强制执行,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
二、对方的探望权能否取消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望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望权要由来判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因此中止探望权要由来判定,探望权不能被其他人取消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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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对方的探望权能否取消
[律师回复]
一、离婚后被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该如何解决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变化,尽量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申请强制执行,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
二、对方的探望权能否取消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望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望权要由来判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因此中止探望权要由来判定,探望权不能被其他人取消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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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绝我探望孩子,抚养费我还用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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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和女方离婚后,我们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个周日我探望女儿一次。由于女方和我之前矛盾较深,女方为了淡化我与女儿之间的感情,就以各种理由阻挠我探视女儿,后来干脆将女儿转到其他学校,半年多来,我一直没能与女儿见过面。我特别愤怒,干脆不再支付女儿抚养费了。结果女方将我了。我想问,对方都不让我探望孩子了,我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答:需要。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与此同时,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最终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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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文详细讲述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我国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的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夫妻是因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在协商时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有些直接抚养一方甚至拒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这时,探望权人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探望问题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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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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