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查一般来说就是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当然也不只限于财产,也包括在离婚纠纷当中涉及到的当事人过错等问题。
在现代离婚官司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离婚调查也越来越普遍,在国外甚至已经产生了相关的职业,专门进行离婚调查。
离婚调查包含个人进行的调查,也包括法院、律师协助进行的调查,但是并不是所有离婚调查的成果都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产生效力。
因此,本文将对离婚财产调查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帮助大家解决这方面的疑问。
一、离婚财产调查能产生法律效力吗?
首先,离婚财产调查是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协助或者自行调查收集。
但同时,在离婚财产调查中要着重注意的是收集证据的方法问题,现实生活不是美剧,在我国收集证据要注重注意合法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发生证据效力。
因此,离婚财产调查中收集的证据是可以生效的,但是一定要注意收集方式的合法性,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进行离婚调查?
离婚时针对财产进行的离婚调查可以分为几个方面,一般包括: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收入情况、对方的房产情况、车辆情况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如有价证券、企业股权等。
针对银行存款,注意保存对方的银行卡号、存折开户行以及相关信息,可通过拍照等方式进行记录;针对房产和车辆信息,可到房管部门和车管所调取相关记录;针对股票等财产,注意保存相关开户信息及具体的证券公司信息。
除了自己保存证据之外,后期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保护好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利益。
同时由于事实上可能存在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需要注意保密工作,并及时申请法院进行相关的诉前财产保全,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而针对财产意外的情形,也就是情感问题,一般来说有几个不同方面的证据需要注意和收集:首先是对方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等,其次是相关的出警记录和笔录等,最后是相关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以及照片和录音录像等。
最重要的是依然要注意收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三、如果对方涉嫌转移财产怎么办?
关于转移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使用法律手段来对自己实现救济,同时也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和预防。
在进入诉讼程序进行离婚时,为了避免对方进行财产转移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可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而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同样也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预期财产给付利益受到损害。
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最后,我们可以根据法律来明确一下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从而帮助大家区分财产并做出合理合法的相关措施。
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含: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个人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自己一方的财产;本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本文梳理了离婚调查的相关法律效力、调查方法以及相关法律后果,基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诉讼离婚过程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涉及到相关问题时建议大家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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