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把加害人的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就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雇主为用人单位时,该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雇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失时,法院可依职权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其免责事由的适用需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该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加强雇主的风险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的发生。此外,当雇员为雇主带来效益后,雇主应当承担雇佣活动中产生的风险,除非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风险不能转移到雇员身上,否则有悖平衡强弱势群体利益的制度设计初衷。
雇主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一种民事责任。雇主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受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第三人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多数学者将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称为替代责任,也称为转承责任(转替代责任),以区别于自己责任,即雇主是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非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虽然雇主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未授权雇员实施侵权行为,但由于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定的关系,即雇佣关系,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与雇主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联,雇主应当以义务主体之身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为了保护雇佣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归责原则采取雇主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使雇员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失时,法官可主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雇主责任,在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比例后判定雇主的具体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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