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责方停车费谁出?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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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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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无责方停车费都是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对于当事人是不需要交任何的费用;一般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扣押时也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而且还需要委托第三人进行保管,这样才能保障到当事人的权益。

交通事故无责方停车费谁出?

一、交通事故无责停车费谁出?

交通事故停车场停车费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当事人是不需要交纳相关费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什么情况下会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

查封扣押对方车辆交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约扣车15-20天,一般在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五个工作日内放车,交警会通知伤者,要求进行财产保全,扣押肇事车辆,如是不扣押肇事车辆,交警将放车,此种情况下,会遇到以下问题:

(一)如果不扣车,车主和司机跑了,不理了,找不到人怎么办?如果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俱全,肇事司机又不存在醉酒、逃逸无证驾驶的问题,最终是由保险公司赔偿,另外我们起诉到法院,法院会通知对方到法院,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扣押肇事车辆,也不用担心车主与司机跑了没人理,车主和司机也没有必要跑了,因为最终是由保险公司赔偿。

(二)哪些情况需要扣押肇事车辆扣押肇事车辆的目的就是怕法院判决下来后,对方没有保险,没有财产,没办法执行到赔偿款,然后拿肇事车辆拍卖,抵扣赔偿款。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可以考虑扣押肇事车辆

(1)肇事方不支付医药费,通过扣押肇事车辆,强迫对方交医药费;

(2)肇事车没有购买保险;

(3)肇事司机存在醉酒、逃逸或者无证驾驶问题的。

三、处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如果执法人员扣押车辆,那么是会产生一笔停车的费用,而对于这笔费用就会由交通部门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保障到无责方的权益,而且在扣押车辆之后一定要及时的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检验,这样才能通知当事人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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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方停车费谁出?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交通事故无责方停车费谁出,什么情况下会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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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车出了车祸,谁的责任
车辆违规停放引发碰撞,责任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和过错程度进行。若车辆无故违停导致碰撞,责任归肇事方,违停方负次要责任。若车辆故障导致违停,但已设置警示标志,撞击车辆需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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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摩托车停在路边,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撞,车主是谁
[律师回复] 无证驾驶应当视具体情节轻重,依据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a)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c)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以上情形处罚。
   2、无证驾驶撞人的处罚规定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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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借车出车祸谁负责
车主。车主明知别人是无证驾驶还将车借给别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车主实行行政罚款,而且同时可以吊销车主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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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扣车停车费到底应该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因交通事故被扣押,交警大队委托停车场保管,在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应当由交警大队承担,不应当由您自己掏钱。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称政府没有审批划拨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只能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既然暂扣车辆停放在经营性的停车场,就得交纳停车费。交警部门的该观点是错误的。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的单方行为,并未征得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同意(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并未同意承担停车费),因此该行为对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不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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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货车坏了停在公路边被无牌无证无驾照的电瓶摩托车撞了谁的责任
[律师回复]
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由于被撞车辆按规停放,且与道路存在一定间距,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所以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道路安全法》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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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拖车费停车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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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a)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c)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以上情形处罚。
   2、无证驾驶撞人的处罚规定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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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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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物业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
1、开发商没有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此时所得的上述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
2、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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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归谁缴纳,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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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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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物业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
1、开发商没有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此时所得的上述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
2、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地上停车位归谁所有,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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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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