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起诉销售商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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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为著作权侵权而起诉的经销商,可以进行赔偿,也可以不进行赔偿,具体的是看经销商是否知情,以此来确定赔偿问题,如果经销商不知情,也没有主观上的错误,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
著作权侵权起诉销售商赔偿吗?

一、著作权侵权起诉销售商赔偿吗?

著作权侵权销售商是否赔偿,要看具体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且不应该知情,也就是说主观无过错,是善意的销售者,那么可以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用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著作权登记作用都有哪些?

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

存在著作权侵权,起诉经销商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赔偿,进行著作权登记,可以帮助著作权人明确权力归属问题,以此来减少权利纠纷;可以保护著作权拥有者的经济利益,当出现纠纷时,可以很方便的维权,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交申请表,申请证明材料,相应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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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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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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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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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销售商赔偿吗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关于销售商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看销售商对于作品侵权行为是否知情,如果销售商明知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仍然销售,要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销售商确实不知情的,只需要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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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和生产商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著作权纠纷
[律师回复] 可以。但按现行法律规定,很难。因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生产商和销售商存在共同故意侵犯原告的权利的情形很少见,大多是二者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二者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从司法效率上讲,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又是十分有利于诉讼的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权利人更容易获得流通领域侵权人的相关证据,而对于生产领域侵权人的证据则不好收集。如果销售商提供了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及证据,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赋予原告程序选择权,这样不仅能够从生产源头上制止并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并且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销售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八)项、第52条也有类似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销售商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同于制造商,并不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不能提供销售的侵权产品或商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或商品即存在过错。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销售商提供了合法来源及如何认定销售商存在过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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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但按现行法律规定,很难。因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生产商和销售商存在共同故意侵犯原告的权利的情形很少见,大多是二者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二者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从司法效率上讲,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又是十分有利于诉讼的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权利人更容易获得流通领域侵权人的相关证据,而对于生产领域侵权人的证据则不好收集。如果销售商提供了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及证据,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赋予原告程序选择权,这样不仅能够从生产源头上制止并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并且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销售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八)项、第52条也有类似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销售商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同于制造商,并不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不能提供销售的侵权产品或商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或商品即存在过错。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销售商提供了合法来源及如何认定销售商存在过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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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但按现行法律规定,很难。因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生产商和销售商存在共同故意侵犯原告的权利的情形很少见,大多是二者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二者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从司法效率上讲,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又是十分有利于诉讼的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权利人更容易获得流通领域侵权人的相关证据,而对于生产领域侵权人的证据则不好收集。如果销售商提供了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及证据,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赋予原告程序选择权,这样不仅能够从生产源头上制止并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并且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销售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八)项、第52条也有类似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销售商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同于制造商,并不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不能提供销售的侵权产品或商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或商品即存在过错。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销售商提供了合法来源及如何认定销售商存在过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发现他人销售侵犯自主商标的商品要怎么样处理
[律师回复] 发现他人销售侵犯自主商标的商品要怎么处理
(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二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三、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四、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五、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六、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
1、立即停止侵权。销售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商品会被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时,只要销售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就会被要求立即停止销售的侵权行为,并且还会当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商品。
2、接受一定罚款。如果发现销售侵权人通过售卖取得的违法经营额已经达五万元以上的,那么,相应地就会被工商部门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要是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相应地也会被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要是对方不肯协商或者协商最后没成功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同时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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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销售商要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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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二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三、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四、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五、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六、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
1、立即停止侵权。销售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商品会被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时,只要销售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就会被要求立即停止销售的侵权行为,并且还会当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商品。
2、接受一定罚款。如果发现销售侵权人通过售卖取得的违法经营额已经达五万元以上的,那么,相应地就会被工商部门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要是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相应地也会被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要是对方不肯协商或者协商最后没成功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同时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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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停止侵权。销售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商品会被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时,只要销售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就会被要求立即停止销售的侵权行为,并且还会当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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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销售者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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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逾期不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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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销售主管倒房是职务侵占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售楼部销售主管倒房是职务侵占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售楼部销售主管倒房的行为是职务侵占,是否构成该罪,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判定。
2、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何为职务侵占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职务侵占100万属于数额巨大,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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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销售者承担责任吗?
销售者侵犯著作权,可以承担责任,也可以不承担,要看销售者是否知情,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侵权行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只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就可以,若是知道是侵权行为还故意为之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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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商销售车位收取的销售佣金增值税率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
经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我的亲戚因为销售盗版产品被抓了,现在一审开庭,请问侵犯著作权罪的判决重吗?
[律师回复] 侵犯著作权罪的判决标准,也就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可以从两步把握。
第一步应该判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达到定罪的标准;
第二步应该酌情考虑犯罪情节,判定构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还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首先,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判决标准要从主客观层面把握。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这就要求被害人提供如下两个方面的证据:
1、被告人使用了与被害人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
2、被告人接触了被害人的作品。包括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已实际接触被害人作品的情况,也包括被害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被害人的作品,被害人只要证明该“接触的合理性、可能性即可。  
其次,明确侵犯著作权罪的两个量刑档次,对号入座,这是定罪之后法官综合考量后的最终判决结果。  
一、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  
(四)其他严重情节。  
二、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五万以上;  
(二)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以上;  
(三)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  
(四)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实施犯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商业秘密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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