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
二、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素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判断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下: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自己的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寻衅滋事罪的判决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处罚,如果情节没有特别严重,按照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处罚,如果是情节严重,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有区别的,区别包括动机不同,行为对象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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