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之诉的原告适格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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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侵权原告适格性包含:原告必须是著作权人、原告的著作必须是被许可的、原告是著作的继承人、授权人。原告的适格性就是原告是否是著作权侵权案的直接利害关系公民,符合适格性的原告可以提起诉讼。
著作权侵权之诉的原告适格性有哪些?

原告主要符合确实是著作权人,并且其著作被许可或者是合法继承的机符合适格性,具体如下:

(1)、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作者是直接创作了作品的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者共同创作作品,须有合作者共同创作的合意、共同创作行为并完成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自己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则应当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才能行使著作权,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2)、著作权被许可人

因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如果许可使用协议对被许可使用人授予追诉第三人的侵权权利,则许可使用人就具有了网络著作权的原告主体资格当,然法定许可使用人就不具有这种主体资格。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使用、转让是他人对作品享有部分著作权。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著作权的转让有着很大的区别:

一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非著作权人取得的仅仅是作品的使用权,其著作权的实际占有人仍是原著作权人;而著作权的转让,非著作权人取得的是原著作权所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一切权利,原著作权人丧失这部分权利。

二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无权提出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仍由原著作权人行使。因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原著作权人因权利转移,失去侵权诉讼权,而受转让取得人享有因侵犯著作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3)、其他权利人

共同的受让人、继承人等也属于权利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著作权侵权原告主题是否适格,主要体现在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相关联的关系,其中继承权也符合原告适格性,如果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则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则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有权利将诉讼进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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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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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常见抗辩理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首先,原告必须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享有人,否则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在这个问题的解析上,著作权侵权案件比合同案件复杂得多,具体分析如下:
1.作者
作者通常是著作权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但是,作者与著作权人身份发生背离的情形也不少见。在这些情形下,如遇著作权侵权发生,作者无权。比如:
(1)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殊作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委托人或者作者所在单位享有权利的,作者不是著作权人。
(2)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人依法转让著作权后,其著作权依法由受让著作权的人享有。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在转让前,则由原著作权人;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在转让后,则由受让人。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未转让著作权、只转让诉权或维权权利的情形。大陆法系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诉权是派生于实体权利的,不转让实体权利,只转让诉权或维权权利是无效的。
(3)著作权许可使用。根据许可使用的类型不同,有权人的身份相应不同。
《商标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40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3类:
①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②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③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也可以提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讼。
2.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著作权人的授权,以信托方式管理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3.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取得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继承或者遗赠。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著作权的人有权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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