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可以与分公司签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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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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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总公司不可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因为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分公司只是总公司下的一个分设机构,它自身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总公司进行施行的。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的话,那么就是具备法人资格的。
总公司可以与分公司签合同吗

一、总公司可以与分公司签合同

总公司是不可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

分公司井不是法人,只是总公司的分设机构,权利义务要总公司承担,并不能凭这样的合同对抗第三人。合同要双方协商签订。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这种情况只有总公司一方有资格订合同,而分公司没有,相当于总公司为分公司制定了内部规则,不是合同。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中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增资扩股的一般特点有什么

增资扩股作为公司经营中常用的融资方式,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增资扩股是一种股权融资行为。

增资扩股不仅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且增加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融入资金,既可以保障公司对资本的需要,又不会给公司经营带来较大的财务负担而投资人通过投资入股,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因此,增资扩股既是资金结合行为,又是包含人的结合的公司组织行为。

(2)原股东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缴的权利。

确立原股东优先认缴的权利,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原股东的利益。在增资扩股的时候,需要对增加份额进行定价,如果定价过低,新股东将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所积累的盈余,稀释原股东的权益。优先权是保护股东权利不被稀释的一种快捷的自动手段,因此,为了保护原股东的利益,需要赋予原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购的权利,使原股东享有相应的盈余。

(3)增资扩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如前文所述,增资扩股决议必须要经过公司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原股东有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4)增资扩股可能会引起控制权的变化。

新股东的加入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对公司既有的权力格局产生影响,甚至引起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投资人可以分为战略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战略投资人以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财务投资人虽然以追求投资利润为目的,但是也可能在无意之中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总公司是不可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因为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个分立机构。如果是子公司的话,那么总公司是可以同子公司进行签订合同的,因为子公司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在《民法典》当中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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