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编作品和改编作品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二者概念不同。
汇编作品是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二是权利主体不同。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可分割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三是二者特征不同。
二、汇编权和改编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的一种。
改编权是一种系列权,每一种改变方式,都将产生一项子权利。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是一项子权利;将其改变成话剧文学剧本,又是一项子权利。
改编者对现有作品所做的改变,可以是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也可以是构成要素结合规律、规则或顺序的改变。但是,改编者不能对原作品所表达的综合思想或理念作过大的改变,否则可能会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构成对原作品之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称为改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不同于改编权,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但汇编权同改编权一样,也属于著作财产权的一种。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综上所述,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可分割合作作品要求各可分割合作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汇编作品当事人拥有的是汇编权,而改编作品拥有的是改编权,两者作品的权利主体和特征存在明显区别,作品的创作者拥有的权利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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