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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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时效的中断一般是指因为而将之前所经过的时效确定为无效,然后将诉讼时效重新来进行计算,一般来说是属于犯罪分子在追诉期内有再犯新罪。或者是追诉期已经到期,但是在追诉期内又犯罪。这种行为都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的规定有哪些?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法规定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又犯罪”即重新犯罪,至于新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应受何种处罚等,均在所不问;即便犯罪人的新、旧两罪被发现时,新罪已过追诉时效,前罪追诉的期限也应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作出如此解释的理由是:

(1)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再犯新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怙恶不悛,不思悔改。若不采取时效中断的措施,在客观上会助长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对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不利。追诉时效制度的确立,虽然主要是对有追诉权的机关在行使追诉权时进行一定限制,但对犯罪分子不能没有约束,更不能成为犯罪分子可以用来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因而在追诉时效制度中,还需要有时效中断及时效延长的规定以降低对司法机关追诉权的过度限制。

(2)在刑法上作如此规定,即是法律向犯罪分子明示:犯罪后如果在追诉时效期限内能遵守法律,不重新犯罪,时效期间经过后可以不受追诉,这对犯罪分子自身是有利的;反之,则时效中断,原罪的追诉时效要重新起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作废,这对犯罪分子来说则是不利的。这样一来,时效中断的规定便显示出了其约束功能。如果犯罪分子能从本身利害出发,在追诉期限内不再犯新罪,安分守己,遵纪守法,那么其刑事责任将会随着追诉期限的届满而告消灭,其将不再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这不仅于其个人有利,对社会也是有利的。

(3)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即便新罪已经过了追诉期限,但行为人客观上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事实仍然存在,说明其并未受到“自然”惩罚,并无悔罪意识,对其前罪重新计算追诉期限就是合适的。

共同犯罪的场合,由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所决定,对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的追诉期限应自共同实施的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无论是对实行犯还是对非实行犯,均以此为原则,计算追诉期限。但是,如果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后,共犯中的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又单独实施犯罪的,对其以前的共同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追诉期限则不产生影响。

诉讼时效一旦进行中断的话,那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时间也会进行延长,依照规定,只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间,无论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院都应该进行审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其涉及到的罪行或有争议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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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否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无法确定这一诉讼时效的性质。现代民法上,规定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并且因该期间经过而产生权利性质的改变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的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二者间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是可变期间,存在着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由,而后者是绝对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及延长的情由。试想,如果不承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只能把这里的“诉讼时效”的性质认定为除斥期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再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主旨是说明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由于保证存在着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这自然要区别不同情况来分别加以规定。《担保法解释》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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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非不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只是它中断与否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若存在着诸如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等法定情由时,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产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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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否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无法确定这一诉讼时效的性质。现代民法上,规定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并且因该期间经过而产生权利性质的改变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的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二者间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是可变期间,存在着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由,而后者是绝对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及延长的情由。试想,如果不承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只能把这里的“诉讼时效”的性质认定为除斥期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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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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