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不出庭当事人会怎样?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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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不出庭的法院是可以拘传的或者是缺席判决。当事人不出庭很有可能会因为答辩不及时,从而影响到自身的利益,因此若是可以最好是出庭,若是无法出庭的,那么也不会影响到法院如期对案件进行判决的。
商标侵权案件不出庭当事人会怎样?

一、商标侵权案件不出庭当事人会怎样?

商标侵权案件不出庭的法院会拘传或者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对于传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缺席并不会影响法庭如期进行审议判决,相反,很有可能会因为答辩不及时,无法为自己的利益争辩,从而承受不利后果。

二、商标侵权诉讼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有哪些

商标侵权诉讼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有: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缺席判决制度;

4、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不出庭的法院会拘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是可以拘传的,但是若是找不到人或者是其他原因无法出庭的,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不出庭答辩可能会自身的权益造成不利后果,建议还是出庭。对于缺席判决的,判决之后法院会将判决书送达缺席一方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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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侵权有哪些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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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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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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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开庭时间
[律师回复]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明文规定立案到开庭到判决需要多长时间,所以,无法对你的问题进行作答。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最高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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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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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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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们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就已经注册了商标,现在我们发现有公司侵权我们的商标,我们想要起诉对方,因此我想要了解下关于最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罚款依据如下:
  根据最新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获侵权商品500件以上的;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被侵犯的商标为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的;侵犯3种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为假冒伪劣、粗制滥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因商标侵权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5年又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的;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行为,私自隐匿、转移、销毁相关侵权证据的等侵权行为,将被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不满5倍的罚款。
  而侵犯中国驰名商标,或商标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被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如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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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中儿女可作证人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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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不是要当事人起诉工商局才会介入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的行为,如果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查到也会予以查处,并不是只有当事人工商局才能介入。  工商管理局的职责: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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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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