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否会判决准予离婚,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具体来讲,法院会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量。
当然我这样讲有点笼统,毕竟每个人的婚姻状态都是不同的,存在的问题也各有差别,那么如何判断自己的情形是否符合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呢?
结合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我们丰厚的办案经验,当事人之间若存在下列15种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一方经常殴打另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注意双方因求学、工作等原因分居的不在此列;
5、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的,注意自然人需要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6、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进行夫妻生活或者生育子女,无法治愈,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矛盾尖锐,无法共同生活的;
8、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调解无效,非患病一方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9、一方虚构经济条件、学识等,欺骗对方领取结婚证,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
10、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并未在一起同居生活,不具备夫妻感情基础,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或买卖的婚姻,当事人婚后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或者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造成感情破裂的;
1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在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说明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法院通常会准予离婚;
1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5、《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与他人长期通奸屡教不改、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综上,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当事人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即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此外,如果符合一些法定条件,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者起诉撤销婚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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