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申诉需要进行举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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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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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债务申诉需要进行举证的。若双方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偿还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提起的诉讼申请进行相应的举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来佐证自己的诉讼观点。
夫妻债务申诉需要进行举证吗?

一、夫妻债务申诉需要进行举证吗?

夫妻债务申诉需要进行举证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进行偿还的。但是如果是其中一方由于赌博、涉黄、购买奢侈品的债务,对方是不需要共同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二、共同债务的特征内容是什么?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如果双方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或者是偿还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的,需要双方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需要就提起的诉讼申请来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观点,以便能够达到胜诉的目的,也可以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代为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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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能进行公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债务能进行公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
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
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审查和认定。对此项制度,国外早已实行多年,法国民法典、西德男女国权法、瑞士民法均载有条文规定。
夫妻债务公证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如果发生诉讼,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将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义务,这就是不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依不同的标准划分具有不同的种类。依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合同债务和非合同债务,因债务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务和多数债务,因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务的连带债务,因债的履行的选择性可分为原简债务和选择债务。
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定性为债务加入。因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保障,更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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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应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要证明没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1)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
(2)夫妻两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负责,与另一方无关”类似的约定。
其次证明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1)夫妻收入较高,无需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在婚姻存续期间也未进行大额的投资,借款数额较大目的明显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负债。
(2)从借款人多次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看,巨额借款是用于个人赌博,所欠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实际上,虽然法律当中,对于相应的夫妻债权债务确认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仍然经常存在债务举证取证困难的情况,所以如果遇到取证困难的情况,请及时咨询律师帮忙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债务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债务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举债方也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首先由举债方证明存在夫妻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项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既考虑了夫妻身份关系,保护了非举债一方配偶的权益,又考虑了交易安全,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非举债方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证明并不存在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提供证据否认借条的真实性或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借款的形成是否有违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或者是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若举债方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非举债方对此两项内容举证充分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若债权人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当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夫妻双方均主张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的:首先应由举债方举证,而非举债方只需证明对借款不具有借款合意或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可。若举债方完成其举证责任而非举债方未完成的,应认定为非举债方个人债务,若举债方未完成其举证责任而非举债方完成了的话,应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若双方均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债权人或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举债方主要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只需证明借款金额已超出日常事务代理范围,对“借款合意及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明只需达到较高程度的盖然性即可,并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1、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2、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
3、点证明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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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夫妻债务进行举证
1、认为是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2、认为是单方债务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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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怎样分配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债务怎样分配举证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1、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2、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
3、点证明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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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哪些债务能进行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因此,上述十方面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进行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讨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个人债务,不能用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清偿。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夫妻一方借债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该债务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关于判定是否由一方承担还有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具体案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外,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理由来进行合理地裁判。
夫妻一方借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
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
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
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
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
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
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
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单方债务怎样转成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律师回复] 单方债务如何转成共同债务
1、婚前单方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均认可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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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债务举证怎么进行?
夫妻单方债务举证应当由举债方进行,应当由举债方承担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此时人民法院就可以认为该债务是属于夫妻一方的单方债务,如果证明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就应当依据男女平等原则、适当照顾女方或者是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债务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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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单方债务怎么转成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律师回复] 单方债务如何转成共同债务
1、婚前单方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均认可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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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举证责任应该怎么样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举债方也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首先由举债方证明存在夫妻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项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既考虑了夫妻身份关系,保护了非举债一方配偶的权益,又考虑了交易安全,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非举债方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证明并不存在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提供证据否认借条的真实性或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借款的形成是否有违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或者是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若举债方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非举债方对此两项内容举证充分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若债权人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当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夫妻双方均主张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的:首先应由举债方举证,而非举债方只需证明对借款不具有借款合意或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可。若举债方完成其举证责任而非举债方未完成的,应认定为非举债方个人债务,若举债方未完成其举证责任而非举债方完成了的话,应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若双方均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债权人或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举债方主要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只需证明借款金额已超出日常事务代理范围,对“借款合意及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明只需达到较高程度的盖然性即可,并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分配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1、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2、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
3、点证明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夫妻共同债务能怎么分配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1、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2、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
3、点证明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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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夫妻债务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哪个承担?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夫妻债务夫妻债务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哪个承担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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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丈夫借款妻子如何举证债务与自己无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丈夫借款妻子如何举证债务与自己无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丈夫借款妻子如何举证债务与自己无关
一、丈夫借钱妻子并不知情,且也不知晓之后钱的去向。
二、如果妻子能够举证借钱是用于赌博(网上),那么赌博之债你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三、举证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提供家庭经济收入支出的详细说明,以证明并非因借款而有所变化,以及由谁管理存款等情况。
或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债确实不应定夫妻共同债务。
妻子应该马上上诉,不要错过了十五天的上诉期。并请重视以下几点:
一、妻子提供的证据都是对妻子有利的证据,但与案件的关联性即能否证明是妻子丈夫所为是否明确尚不得而知。妻子应该对这方面予以补强。要想翻案,证据至关重要。
二、妻子丈夫不会眼看着你也来赔钱吧?他是系铃人,解铃还需要他。我的意思是必须妻子说服他勇于承担责任,不仅是要他承认是其个人所为个人债务,而且还需要他提供能够证明的证据。
三、这个案件比较麻烦,妻子必须继续委托律师。不仅要委托律师,而且要委托一个高水平、事业心强的律师,不能怕花钱,比起偿付巨款来付出一些代价是值得的。
四、许多的时候,坚持是很重要的,有句话坚持就是胜利。所以,即便上诉失败,妻子也要继续申诉下去。
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的时候,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从事赌博或吸毒等活动所欠下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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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夫妻债务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什么人承担?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夫妻债务夫妻债务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什么人承担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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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三)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四)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六)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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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保证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一方的保证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做如下划分: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为支付生活必需品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了孩子上大学或老人治疗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出国深造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如参加他人婚礼送出礼金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贷款共同创业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如丈夫炒股所欠债务,协商后妻子愿意共同承担的。综上所述,一方因为赌博欠下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进行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在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进行认定
1、分居不是离婚。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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