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婚同居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进行具体财产分配之际,必须充分顾及妇女与孩童的权益,同时还需兼顾财产的现实状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据此来进行公平公正且合理妥当的分割。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获得的总收入及其购置之物,则需按照普通共有财产的规则来处理。但是,如果在同居生活开始之前,其中一方自愿赠与给另一方的物品,可参照赠与关系的处理方式;而对于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索求的财物,若是在短时间内发生,或因其索要财物而导致对方生活产生困难,那么这些财物便可以酌情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关于未婚同居财产的分配问题,我们可以提供如下分滩方式:
若您与伴侣能在共同居住期内自行协商出一份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协议,那么这便是您们最理想的解决方案。
若协商无果,必须诉诸法律程序来进行财产分配的话,您需要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作为共有财产对待这些财产。
在此过程中,如果法院判定这种财产分割极为困难,或者可能导致财产贬值,那么他们将会对这些财产采取折价或拍卖的方式来进行处置,并将售得款项做各半划分。
请注意:
倘若各位在这段同居关系之中所付出的劳动和购买的财产属于一般的公共财产,那么这个阶段各位各自继承或获得的财产便成为各个人私有的财产。
值得指出的是,在工作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债权和债务,都应根据共同债权和债务的原则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在进行具体财产分配之际,必须充分顾及妇女与孩童的权益,同时还需兼顾财产的现实状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据此来进行公平公正且合理妥当的分割。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获得的总收入及其购置之物,则需按照普通共有财产的规则来处理。但是,如果在同居生活开始之前,其中一方自愿赠与给另一方的物品,可参照赠与关系的处理方式;而对于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索求的财物,若是在短时间内发生,或因其索要财物而导致对方生活产生困难,那么这些财物便可以酌情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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