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起诉要求返还丈夫生前赠送他人的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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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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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则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据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妻子能起诉要求返还丈夫生前赠送他人的财产吗

夫妻相守不易,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把钱款赠与他人,妻子是否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额返还呢?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前情往事”,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考。

01 老人生前补偿女友300多万,妻子要求全部返还

2000年,黄先生下海经商,2010年与宋女士再婚,重新组建家庭。

2020年元旦之后,黄先生因病去世,宋女士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意外发现,2016年至2019年,丈夫竟然多次向一位李姓女士转账,累积金额高达345.5万元,宋女士很生气,遂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得知被起诉,李女士无奈道出这段往事。40多年前,她和黄先生同为,他们在插队落户时恋爱,并未婚先孕。然而这段感情却没有结果,李女士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两人被迫分手,之后李女士通过私人医生堕胎,这次手术却让她永久丧失了生育能力。得知此事后,黄先生内心十分愧疚,遂阶段性地用钱款对李女士进行补偿,直到他去世。

不管怎样,老人已经不在了,纠纷仍要处理。宋女士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这300多万转账应当由李女士全额返还。而李女士认为,黄先生的转账源于他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并且属于一种道德性质的给付和补偿,并未侵害宋女士的合法权益。

面对双方争议,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案呢?

02 判决李女士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

首先,结合历史背景、社会环境以及李女士未曾生育子女等事实,法院认为,可以采信李女士受赠钱款的理由。

但黄先生毕竟是已婚之人,他不能未经妻子宋女士同意就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有违法律的要求,当然如果黄先生处分的是婚前个人财产则是有效的。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上述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法院调查,从2000年黄先生经商起至2010年与宋女士结婚前,其积累的婚前财产已经远超过涉案钱款的数额。综合考虑黄先生婚前婚后经商的时长、婚前婚后财产积累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涉案钱款中,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据此,黄先生将婚前财产赠与李女士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依法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应当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03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处于一种不可分状态,这种“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对一半的财产份额有独立的处分权。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则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据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李女士并非婚姻中的第三者,黄先生赠与其钱款是出于内心的愧疚,因此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调查之后,将赠与财产中婚前及婚后部分进行区分处理,婚前财产的赠与有效,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予以撤销,符合当事人的本意及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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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赠送他人的财产,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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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送给情人的财产可以要回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丈夫赠送给情人的财产可以要回吗问题解答如下, 事件回顾:2014年3月,原告A无意间发现其丈夫B与被告阿丽(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通过调取丈夫的银行流水得知:从2012年4月开始到2014年7月止,丈夫B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赠送给了阿丽共计40余万元。A认为,丈夫赠送给阿丽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B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阿丽返还原告A20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律知识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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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送了情人的财产可以要回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事件回顾:2014年3月,原告A无意间发现其丈夫B与被告阿丽(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通过调取丈夫的银行流水得知:从2012年4月开始到2014年7月止,丈夫B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赠送给了阿丽共计40余万元。A认为,丈夫赠送给阿丽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B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阿丽返还原告A20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律知识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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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发现妻子怀孕丈夫能否离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返乡发现妻子怀孕丈夫能否离婚问题解答如下, 返乡发现妻子怀孕丈夫能否离婚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李某在外辛辛苦苦打工,为了节省路费,两年多没有回家。而当他满怀期待回家过年时,却发现妻子王某居然怀孕了。一气之下,李某向申请离婚。日前,界首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李某于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王某,两人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白胖小子。为了让妻子、儿子过得更好,李某南下深圳到一家快递公司打工。李某节衣缩食,把积攒下的工资悉数寄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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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她现在已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相关条款是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王某违法悖理乘丈夫外出打工之机与他人苟且怀孕,其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良心的谴责,被告王某的婚外情性行为,也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如果再给予其法律的保护,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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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发现妻子怀孕丈夫能不能离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返乡发现妻子怀孕丈夫能否离婚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李某在外辛辛苦苦打工,为了节省路费,两年多没有回家。而当他满怀期待回家过年时,却发现妻子王某居然怀孕了。一气之下,李某向申请离婚。日前,界首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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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返乡发现妻子怀孕丈夫能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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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王某,两人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白胖小子。为了让妻子、儿子过得更好,李某南下深圳到一家快递公司打工。李某节衣缩食,把积攒下的工资悉数寄回家中。
李某在外一干就是两年多,春节,李某还乡探视妻儿。回家的当晚,他发现妻子王某连连作呕,疑似妊娠反映。在李某的多次追问下,王某承认了在丈夫离家期间,由于耐不住寂寞曾与其初中同学刘某有过性行为,没想到竟怀孕了。李某要求王某堕胎,但王某断然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李某诉至要求与妻子王某离婚。
被告辩称,她现在已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相关条款是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王某违法悖理乘丈夫外出打工之机与他人苟且怀孕,其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良心的谴责,被告王某的婚外情性行为,也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如果再给予其法律的保护,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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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发现妻子怀孕丈夫是否可以离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返乡发现妻子怀孕丈夫是否可以离婚问题解答如下, 返乡发现妻子怀孕丈夫能否离婚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李某在外辛辛苦苦打工,为了节省路费,两年多没有回家。而当他满怀期待回家过年时,却发现妻子王某居然怀孕了。一气之下,李某向申请离婚。日前,界首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李某于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王某,两人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白胖小子。为了让妻子、儿子过得更好,李某南下深圳到一家快递公司打工。李某节衣缩食,把积攒下的工资悉数寄回家中。
李某在外一干就是两年多,春节,李某还乡探视妻儿。回家的当晚,他发现妻子王某连连作呕,疑似妊娠反映。在李某的多次追问下,王某承认了在丈夫离家期间,由于耐不住寂寞曾与其初中同学刘某有过性行为,没想到竟怀孕了。李某要求王某堕胎,但王某断然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李某诉至要求与妻子王某离婚。
被告辩称,她现在已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相关条款是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王某违法悖理乘丈夫外出打工之机与他人苟且怀孕,其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良心的谴责,被告王某的婚外情性行为,也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如果再给予其法律的保护,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结婚亲友赠送的财物算夫妻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物是在之后赠送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物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男女各自单位的同志集体赠送的财物,有提男女各自亲友赠送的财物,虽然多数是赠送各自的一方,却都是为祝愿男女关系的结合而赠送的。所赠送的这些财物,对新婚夫妇的婚后共同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从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开始至离婚。一方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以及各自或继承、受赠的财产。因此,就不应再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当然,在分割这些财产时,还应当根据这些财产的作用、特点和各自实际需要的具体情况,适当进行分割。具体如何处理,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产没有明确说明送给男方的还是女方的,则不论是男方亲友赠送还是女方亲友赠送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一些比较贵重的礼物最好事先约定,或者亲友赠送时明确对象,做到未雨绸缪。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具体处理这些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务原则上是归各自所有,协商不成的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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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能要求返还吗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则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据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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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赠送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居住。夫妻双方离婚时,由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基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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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以后,丈夫才给了妻子彩礼钱,在离婚时丈夫是否可以要求妻子返还?
[律师回复] 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一)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彩礼返还的标准:
1.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
2.还有一种因素是应当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况来考虑,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
《婚姻法》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亲友赠送的财物属于夫妻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物是在之后赠送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物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男女各自单位的同志集体赠送的财物,有提男女各自亲友赠送的财物,虽然多数是赠送各自的一方,却都是为祝愿男女关系的结合而赠送的。所赠送的这些财物,对新婚夫妇的婚后共同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从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开始至离婚。一方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以及各自或继承、受赠的财产。因此,就不应再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当然,在分割这些财产时,还应当根据这些财产的作用、特点和各自实际需要的具体情况,适当进行分割。具体如何处理,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产没有明确说明送给男方的还是女方的,则不论是男方亲友赠送还是女方亲友赠送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一些比较贵重的礼物最好事先约定,或者亲友赠送时明确对象,做到未雨绸缪。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具体处理这些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务原则上是归各自所有,协商不成的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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