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是婚后取得的公积金,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进行分割。《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要是一方在结婚之前取得的公积金,则通常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如果离婚了,公积金能不能分割呢?
离婚后住房公积金能不能分,这个要区分开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
其他的部分的还是归缴存人所有,不作为共同财产。
一般在实际情况出现时,处理公积金分割往往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
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
通过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较低一方差价补偿。
如果只有一方拥有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对半分割。
作为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具有长期储蓄功能的住房公积金来说,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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