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些股份能以共同财产名义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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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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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股权是一方在何时投资的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无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所得、分红、溢价、抛售增值部分等。但如果股权是一方婚前投资的,并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一方婚前投资的股权就不是夫妻财产,不属于可以分割的范围;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
哪一些股份能以共同财产名义分割

无论股权是一方在何时投资的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无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所得、分红、溢价、抛售增值部分等。

但如果股权是一方婚前投资的,并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一方婚前投资的股权就不是夫妻财产,不属于可以分割的范围;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情形举例:

A与B于2015年结婚,A在2014年出资10万投资公司,占股比例为20%。

这20%的股权便是A的个人财产,但两人婚后该股权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A与B于2015年结婚,两人书面约定婚后A的存款10万元是其个人财产,后A用该10万元存款投资公司,占股比例为20%。

则这20%的股权便是A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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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您好,我们结婚几年的,后来感情不和要想离婚的,对方是个股东的,后来涉及到财产的,对于实际股东名义股东夫妻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后面怎样进行分割的,谢谢
[律师回复] 在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也有相关的分割规定。离婚股权分割中,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离婚股权分割中,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以上分析,在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可以分割的,只要这个股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的,另外,不仅在有限股份公司的股份有相关规定,在独资公司或合伙企业中也有分割的规定。具体分割股份的方法不仅涉及在《婚姻法》中有规定,而且也有公司法的问题,所以在实际中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如果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很难厘清这里的关系,所以我们建议您,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请委托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和妻子共同成立了一家中型企业公司,之后我两人因为种种原因感情不和不得不离婚,还要分割财产,我两人都是公司的股东,想咨询实际股东名义股东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的事宜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时有必要时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财产除了常见的存款、房产还有就是股权等。当夫妻双方同为公司的股东,离婚时应如何分割股权,都有哪几种常见的情形,对于这种股权的分割有的也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可能要涉及到案外的股东。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了解下名义股东离婚分割股权几种常见的情形吧。
一、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常遇到以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夫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应以投资比例径直分割。
三、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处理原则;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原则;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离婚时当事人对公司出资额或收益、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不同意评估和无法评估的,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可以作为分割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以上就是有关名义股东离婚分割股权的几种常见情形。如果夫妻是公司比较大的股东时,离去涉及到公司的经营问题的话,夫妻双方也需在法庭上对今后谁经营,掌握公司主权的问题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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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怎样的股份能以共同财产名义分割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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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叔叔要跟我姑姑离婚,他们开了一家公司,想请问一下律师那个关于名义股东股权离婚分割方面的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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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名义分割的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资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未就上述财产的分割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对该类纠纷处理的思路和具体办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但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于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公司登记里,被记载在夫或妻中的一方名下,且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事实可作出认定,这种情况下可按照上述规定对这类财产的分割达成共识。而且,应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人民在在分割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应当避免股东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关系的破坏,选择更好的解决方案,且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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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和姐夫结婚后姐夫提出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姐姐不是很能理解,想咨询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意义和原则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意义以及要坚持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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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一、股权的归属认定
㈠、属于婚前财产的股权
⒈ 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如购买、接受赠与等)为个人财产;
⒉ 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
使用婚前所有的财产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仅仅是财产价值形态的转化而已,不发生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化,该股权仍为个人财产。
⒊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㈡、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股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除3)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 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⒉ 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⒊ 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⒋ 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㈡、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第三人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离婚时的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方法:
⒈ 直接转让股权
①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是其他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⒉ 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
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① 补偿计算的日期如何确定?
补偿金额可以依照开庭前一日或当日的股权价格进行计算。
② 如何作价?
以股东已认缴并实缴的出资额为基准,全面考虑公司的盈亏状况等诸多因素计算公司净资产。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其他股东的资产混同,成为公司的资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盈亏,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计算相应的“股份折算款”,然后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不愿意持股的一方取得一半的“股份折算款”。
③ 作价中如何评估公司净资产?
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见沪高法[2004]26号
⒊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股东,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三、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夫妻双方以母亲名义开的店,离婚后是否能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属于孩子的财产。
2、父母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金钱,只要将金钱交付受赠与人即属于权利已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撤销赠与。父母将钱存在孩子的名下,属于将钱交付给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销该赠与,这笔钱已经属于孩子所有了,不再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3、如果赠与的是房产,那么必须办理过户或者公证,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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