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时能够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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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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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情况紧急,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当事人产生巨大的损失;2、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等。
离婚诉讼时能够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我们团队办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为了多获得财产,往往会私自隐藏、转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直接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受理离婚法院的案件,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从而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且在我国的法律中还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但是,在实践中,夫妻一方想要申请财产保全不是想申请就能申请的,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当事人产生巨大的损失;

2、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于夫妻一方的行为可能使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

6、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以上就是对诉讼离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的解答,当事人发现对方有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能够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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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不够数额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保全不够数额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数额的相关内容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当时财产保全的账户金额不足的,可以由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其它账户,或执行归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相关规定
最高法发布了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据介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
《规定》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申请恢复执行,人民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2、财产保全担保不超过请求保全财产的30%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规定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此外,司法实践中出现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新担保方式,由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在8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这种创新做法进行了吸收明确。
3、债权可直接转让执行
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也不统一。为此,《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只要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尤其是债权,可以直接转让,并由继受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再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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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金额不够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数额的相关内容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当时财产保全的账户金额不足的,可以由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其它账户,或执行归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相关规定 最高法发布了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据介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 《规定》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申请恢复执行,人民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2、财产保全担保不超过请求保全财产的30%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规定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此外,司法实践中出现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新担保方式,由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在8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这种创新做法进行了吸收明确。 3、债权可直接转让执行 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也不统一。为此,《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只要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尤其是债权,可以直接转让,并由继受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再另行诉讼。
财产保全不够数额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数额的相关内容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当时财产保全的账户金额不足的,可以由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其它账户,或执行归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相关规定 最高法发布了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据介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 《规定》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申请恢复执行,人民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2、财产保全担保不超过请求保全财产的30%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规定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此外,司法实践中出现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新担保方式,由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在8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这种创新做法进行了吸收明确。 3、债权可直接转让执行 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也不统一。为此,《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只要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尤其是债权,可以直接转让,并由继受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再另行诉讼。
财产保全不够金额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数额的相关内容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当时财产保全的账户金额不足的,可以由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其它账户,或执行归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相关规定 最高法发布了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据介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 《规定》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申请恢复执行,人民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2、财产保全担保不超过请求保全财产的30%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规定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此外,司法实践中出现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新担保方式,由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在8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这种创新做法进行了吸收明确。 3、债权可直接转让执行 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也不统一。为此,《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只要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尤其是债权,可以直接转让,并由继受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再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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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能够申请财产保全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前能够申请财产保全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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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离婚诉讼财产保全,离婚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离婚诉讼财产保全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中,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离婚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1、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
2、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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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诉讼保全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诉讼保全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作出决定;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的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胜诉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败诉后财产保全怎么处理,要看哪一方胜诉了,如果是申请人胜诉的,被保全人不履行判决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保全的财产,如果被保全人胜诉的,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何保管 本文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何保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扣押的财产,人民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 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三、滥用财产保全权利有何危害 浪费司法资源。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加大调解难度。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人让步,给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损害司法权威。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而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小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人对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侵害对方利益。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债务人的生产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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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能够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所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区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出具保全裁定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依法会解除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只要立完案法院受理后,即可在案件审结完毕前向审判法官申请财产保全。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什么时候能够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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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的诉讼范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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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诉讼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讼前财产保全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前财产保全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前财产保全流程: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之前向受诉提出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以后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三、担保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讼的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
六、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向人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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