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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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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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和财产等,没有约定的,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按照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共同生活之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按照赠与关系进行处理。
应该怎样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随着人们对恋爱和婚姻的看法逐渐多样化和开放化,很多情侣会选择在准备结婚时先进行一段时间的试婚同居,同居现在也只代表双方共同生活,大众对同居的接受度也都是比较高的。

但正因为同居其实本身只具有双方共同生活的属性,单纯的同居是不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例如结婚会导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改变,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同居即使是以夫妻名义生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依旧不构成婚姻关系,无法单纯因为同居这一行为产生人身和财产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问及没有领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注意,在1994年2月1日后形成同居关系的,不再构成事实婚姻,也就是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就只构成同居,也无法离婚

同居关系本身设计的问题不像婚姻关系有着相对明确的规定以及普及,很多当事人都对如何处理相关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并不清楚。

因此,本文将介绍同居期间以及男女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如何处理和认定。

一、男女双方恋爱时的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在坠入爱河时,基于对彼此的感情,情侣往往会互赠礼物、共同外出约会、在节日发红包表示纪念与爱意,但一旦情侣关系结束,很多当事人会希望能够要求对方返还自己付出的财物,那么这种请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如果诉讼的话能否得到支持呢?

如果是恋爱期间涉及到的财产问题,不能简单一刀切地一概而论,主要是需要按照相应的财产标的和意思表示来判定其具体的性质,根据相应性质来进行具体的处理。

如果明显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大额财产,例如“婚车”、用于结婚的金首饰或者彩礼的,没有登记结婚选择分手的,一般是可以主张进行返还的。

如果当时的能够认定为借款的,可以主张债权要求对方直接进行返还。

而针对节日红包或者小额的礼物等,是可以被认定为赠与行为的,请客吃饭一类的也属于情谊行为,如果没有能产生法定的赠与撤销权的情形,赠与的财产是无法主张返还的,情谊行为也不会产生债权。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和财产等,没有约定的,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按照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共同生活之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按照赠与关系进行处理。

按份共有的处理方式就是按照当事人在取得财产时的作用大小确定份额,从而进行分配;如果同居期间一方向对方索要财物的,生活时间不长或者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进行返还;如果一方同居期间患重大疾病尚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多分或者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以按份共有为原则,需要考虑双方的实际状况和共同生活的过程和时间,和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和分割有多不同,同居不构成家庭关系,因此只能成立一般的共有关系。

本文我们对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不构成婚姻关系的两性亲密关系涉及到的财产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当事人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处理,在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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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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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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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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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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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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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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