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对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进行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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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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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和财产等,没有约定的,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按照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共同生活之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按照赠与关系进行处理。
应该如何对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进行分割?

随着人们对恋爱和婚姻的看法逐渐多样化和开放化,很多情侣会选择在准备结婚时先进行一段时间的试婚同居,同居现在也只代表双方共同生活,大众对同居的接受度也都是比较高的。

但正因为同居其实本身只具有双方共同生活的属性,单纯的同居是不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例如结婚会导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改变,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同居即使是以夫妻名义生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依旧不构成婚姻关系,无法单纯因为同居这一行为产生人身和财产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问及没有领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注意,在1994年2月1日后形成同居关系的,不再构成事实婚姻,也就是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就只构成同居,也无法离婚

同居关系本身设计的问题不像婚姻关系有着相对明确的规定以及普及,很多当事人都对如何处理相关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并不清楚。

因此,本文将介绍同居期间以及男女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如何处理和认定。

一、男女双方恋爱时的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在坠入爱河时,基于对彼此的感情,情侣往往会互赠礼物、共同外出约会、在节日发红包表示纪念与爱意,但一旦情侣关系结束,很多当事人会希望能够要求对方返还自己付出的财物,那么这种请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如果诉讼的话能否得到支持呢?

如果是恋爱期间涉及到的财产问题,不能简单一刀切地一概而论,主要是需要按照相应的财产标的和意思表示来判定其具体的性质,根据相应性质来进行具体的处理。

如果明显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大额财产,例如“婚车”、用于结婚的金首饰或者彩礼的,没有登记结婚选择分手的,一般是可以主张进行返还的。

如果当时的能够认定为借款的,可以主张债权要求对方直接进行返还。

而针对节日红包或者小额的礼物等,是可以被认定为赠与行为的,请客吃饭一类的也属于情谊行为,如果没有能产生法定的赠与撤销权的情形,赠与的财产是无法主张返还的,情谊行为也不会产生债权。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和财产等,没有约定的,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按照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共同生活之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按照赠与关系进行处理。

按份共有的处理方式就是按照当事人在取得财产时的作用大小确定份额,从而进行分配;如果同居期间一方向对方索要财物的,生活时间不长或者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进行返还;如果一方同居期间患重大疾病尚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多分或者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以按份共有为原则,需要考虑双方的实际状况和共同生活的过程和时间,和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和分割有多不同,同居不构成家庭关系,因此只能成立一般的共有关系。

本文我们对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不构成婚姻关系的两性亲密关系涉及到的财产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当事人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处理,在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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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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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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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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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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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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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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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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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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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产离婚分割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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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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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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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未婚同居财产分割应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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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共同财产分割该怎样进行
在我国的法制管理下,我国对男女关系的承认主要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合法的保护。但是有些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就住在一起了。那非法同居共同财产分割该怎样进行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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