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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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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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目前能够解决问题的方式有两条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但是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言,选择权并不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在一定程度上是取决于对方对离婚以及相关事项的态度。
怎样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缔结需要通过结婚登记来实现,而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就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那么解除这样的婚姻关系也需要通过法律上规定的方法来进行解除。

许多当事人对婚姻关系本身具有的法律属性认识不够,因此没有意识到结婚离婚都是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的,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不是产生于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的,本身只能作为同居关系;法律上也不存在自动离婚,想要离婚只能通过法定方式。

因此,如果想要和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两种方式来进行,也就是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但在离婚时当事人比较关心的是如何选择离婚方式,怎么样才能帮助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本文将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如何选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当目前能够解决问题的方式有两条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但是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言,选择权并不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在一定程度上是取决于对方对离婚以及相关事项的态度。

协议离婚适用的情形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离婚时涉及到的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例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分配、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和数额等,能够达成一致的,双方能够签订一份代表夫妻双方达成合意的离婚协议,只有这样才能够进行协议离婚。

而协议离婚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就需要诉讼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了,例如对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在抚养权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在财产分割上有争论和异议等情况,都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由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在面临解除婚姻关系的选择时,很多当事人会优先考虑哪种离婚方式更利于自己,哪种离婚方式能够帮助自己取得更大的利益,但这是无法一概而论的,需要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才能够进行判断,法律设置两种离婚方式也是为了解决不同情况下的问题。

二、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哪种方式能达到利益最大化?

为了帮助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一个离婚方式的初步判断,我们分别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优缺点来进行分析,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诉求、婚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方的态度、婚姻家庭生活的状况来判断哪一种方式对自己更有利。

首先来对协议离婚的特性进行分析,协议离婚本身的优点在于周期上要比诉讼离婚短,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当天进行离婚登记就可以立即解除婚姻关系,即使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后,协议离婚的周期也会在三十到六十天,相比诉讼离婚更快。

而协议离婚的缺点在于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一种性质特殊的协议,但其本身也必须符合协议的构成要件,也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当事人可能需要花费较大的时间和精力在和对方进行磋商上。

如果对方有过错的,当事人往往也更希望取得相应的赔偿,协议离婚未必能达到当事人想要的效果。

诉讼离婚的主要优点在于可以在不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诉讼,无论是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争取抚养权,都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很多当事人也希望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对过错方进行一种“惩罚”。

但进入法律程序就意味着一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诉讼离婚的一审周期大约是三到六个月,同时进行诉讼就需要准备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都比较大,而且最后裁判的结果,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也无法完全保证能够完全达成诉求。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想要快速离婚、摆脱不幸的婚姻,那么协议离婚是比较快的,但是协议离婚要求双方达成一致,现实中双方可能会陷入僵持;而诉讼离婚是离婚案件中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但是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帮助自己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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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问题解答如下, 在中国离婚有两条途径,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北京民政部门在媒体上称如果证件材料齐全,当时去10分钟即可办理
需要着重提醒的是,我已接待多起咨询涉及当事人想撤销原离婚协议的实例,个别实例争议标的额达到上千万元。离婚协议虽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一经签订对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明确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只是从程序上保障协议离婚当事人有就协议反悔的权利,但当事人一方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当时是在受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下所签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支持撤销请求的。
所以离婚协议的签署,应十分慎重,最好请律师把关,比如不要遗漏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内部股权证等有形及无形财产的计算、增加对隐藏、转移财产将来的惩罚性条款、明确抚养费的缴纳方式及时限、明确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及时间等等,避免留后遗症。
新版离婚证由原来墨绿的离婚证统一改成了庄重的枣红色,封面烫银;
二、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诉讼离婚。另外,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
1、立案需提供材料:
(1)民事诉状(书)一式两份
(2)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如丢失去结婚所在区档案馆开取结婚证明材料)。
(3)原被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若无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也可,被告必须在朝阳区居住一年以上)。
(4)有未成年子女的,须由该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卡片复印件一份。
(5)已购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复印件,个人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双方财产分割清单,包括财产名称,价值、数量。
2、立案及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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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当目前能够解决问题的方式有两条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但是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言,选择权并不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在一定程度上是取决于对方对离婚以及相关事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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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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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
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5]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
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
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5]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
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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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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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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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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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对群众的纠纷有仲裁和诉讼之分,现在我公司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现在我想了解下如何选择申请仲裁解决或诉讼解决的方式的?
[律师回复] 你好,申请仲裁解决或诉讼可以这样选择:
1、用仲裁解决争议必须先有书面约定。在合同纠纷中双方若要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一般是在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式中明确选择仲裁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另外,双方不但要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而且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如果约定不明确,事后也无法协商一致,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受理。仲裁是一局裁决,经过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审理后只要做出裁决,立即生效,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点和诉讼相比比较快捷。但仲裁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而且费用比较高,尤其是对普通的交易者之间的交易,交易额往往比较小,仲裁的成本相对就更高了。一个在法院审理只要几百元诉讼费的案件,到仲裁可能就要近万元受理费和处理费。所以,我认为如果合同标的本身并不大,发生争议不必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当然,这里说的仲裁,和我们平时说的劳动仲裁完全是两回事。
2、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最常见的方式。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或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那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双方的是非对错做出相应判决。起诉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顺利立案,一般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和双方或合同有关的一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如果有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可以按双方的约定办。如果没有约定管辖,一般应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这个问题后面会单独介绍。法院实施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审理后的判决不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如果双方均未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一方或双方上诉的,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或改判的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不履行生效判决,另一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和公司签订了正规的合同,现在却不给发工资,那合同如何选择约定仲裁或诉讼要怎么解决呢?
[律师回复] 均应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果为了减少长期诉讼的拖累如果合同双方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建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由于没有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比如仅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解决,发生争议时除非双方能达成补充的仲裁协议或条款、合同签定地,从而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商户在签订合同时,并为了使矛盾不致公开,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合同双方所在地:“如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但无论在成约时达成的仲裁条款还是事后专门另外签订的仲裁协议,该条款可以写为.鉴于上述原因,只有如此才算是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加之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模式、合同履行地之一的人民法院为约定的管辖法院,可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就是说仲裁裁决做出后不允许上诉,由于仲裁规定的是一裁终局制,仲裁机构才有权处理相关的争议,但越来越来多的经营者倾向于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同时做为申请仲裁的一方有权利选择部分仲裁员,所以仲裁收费虽略高于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不能用含糊的字眼。在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时应当注意,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受理,对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须具体,在实践中做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在解决争议时保守商业机密等。
以上是合同如何选择约定仲裁或诉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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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怎么办手续
夫妻办离婚手续,一般都是说协议离婚,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但是不同离婚方式下对应的手续却不一样。协议离婚的手续分为了三步,申请、审查、登记,其中审查主要是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审查,满足了规定条件的,之后才会登记离婚,收回结婚证,然后发给当事人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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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当事人是否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
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5]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
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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