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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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罚标准是包括两种方式的,分别是依法认定为“假药”予以查处或者是依据《广告法》严查重惩。如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罚标准是什么?

1、依法认定为“假药”予以查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的规定,非药品不论是冒充“狭义药品”,还是冒充“广义药品”,都能将其认定为假药《刑法》将生产、销售假药者由原来的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即只要认定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生产、销售假药数量多少、金额大小,均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但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将非药品冒充“广义药品”认定为“假药”的程序,取消“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的限制性规定,严惩生产、销售此类“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

2、依据《广告法》严查重惩

非药品严禁使用“医疗用语”和“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者如果符合规定的情形,将依据规定予以严厉处罚,以此遏制和打击非药品冒充“广义药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非药品冒充“狭义药品”,即冒充载明的具体药品品种,通过对照具体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凭《检验报告》即可判定真伪。

而对于非药品冒充“广义药品”,即冒充符合“药品”定义三个特征的物质,将其认定为“假药”的程序相对复杂,且争议较大,查处困难。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对药品的定义如下: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的基本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二是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三是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而对于非药品冒充“广义药品”,即冒充符合“药品”定义三个特征的物质,将其认定为“假药”的程序相对复杂,且争议较大,查处困难。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非药品严禁宣传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即不得宣传为“广义药品”。但是,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却没有列明具体的处罚条款,故难以依法查处。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的规定,但对于非药品涉及“广义药品”的广告宣传行为,同样没有明确的罚则。

对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主管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与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并不排斥。因此,不仅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信息通报,行政机关在发现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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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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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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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品、的管理制度。《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公约所制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包括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方法》(84年卫药第8号=,《品管理办法》(国发103号=,《品生产管理办法》(国药联二字82第97号=、《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供字80第612号、卫药字80第42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品或。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品或,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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