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怎么能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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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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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
夫妻离婚后怎么能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离婚时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没有要孩子的抚养权,但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有可能发生巨大变化,法律为了保证子女健康成长,于是规定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那么该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经典案例】2005年6月22日,原告马某华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6月24日生育一子李某成。

2017年5月,法院判决李某成由李某抚养,自2017年6月起,马某华每月给付李某成抚养费2500元,至李某成年满十八周岁止。

判决后就李某成抚养问题,马某华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某成随李某共同生活。

离婚之后,马某华作为原告起诉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变更婚生子李某成抚养权归原告。

(2)判决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5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那么马某华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般来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原告马某华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议。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原告能否成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在本案中,原告马某华提出如下诉讼理由:

(1)被告长期外地出差,且经常不在家,不关注孩子学习和成长,已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2)被告及其母亲无法照顾孩子学习,不能辅导孩子功课,无法尽到教育培养孩子的义务。

(3)由于孩子得不到正确的教育引导,导致目前成绩下降,情绪低落,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4)离婚诉讼开庭时被告满口答应的不出或少出差,故将孩子判归被告抚养,但被告工作性质决定其根本不可能不出差。

被告李某则认为抚养条件未发生明显变化,不同意变更,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妥善解决。

本案中,李某成已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经多方征询意见,李某成均表示愿意和母亲马某华一起生活,现马某华有强烈的抚养意愿及较好的抚养条件,故法院确定李某成变更为由马某华抚养更为适宜,对于马某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抚养关系变更后,李某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具体抚养费数额,根据李某成的实际需要及李某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参照双方离婚诉讼时抚养费数额达成的协议,由法院酌情确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马某华与李某之子李某成变更为由马某华抚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成抚养费2500元,至李某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的月底前给付)。

三、变更子女抚养权怎么走流程?

(一)协议变更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子女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

办理该公证时,双方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二)诉讼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以像本案当事人那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

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准备这些材料、证据

1、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2、身份证复印件

3、孩子出生证明

4、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证据材料:

(1)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2)对方有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证明。

(3)对方对外举债,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4)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5)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的工资单等收入证明,证实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以上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不懂之处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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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几年前,冯某和她的前夫离婚了,冯某终于从几乎天天被拳打脚踢、像恶梦一样的婚姻中逃离了出来。考虑到自身的生存状况,所以冯某在协议离婚时,就放弃抚养她和前夫唯一孩子的权利,冯某的前夫也不要求冯某支付孩子的任何抚养费。可冯某万万没有想前夫竟会以此为由,拒绝冯某探视孩子。去年她和前夫的孩子不幸患上脑瘤,冯某多次探望,苦苦哀求,前夫总是以怕孩子情绪激动影响治疗为由只让冯某看上一眼,没让说句话。冯秀英也曾委托孩子的姥姥去看过孩子,给孩子捎些话,但孩子留给冯秀英的最后一句话,让她终生难忘。孩子说:我什么也看不见了,也看不到我妈妈了。后来由于病性突然恶化,孩子匆忙地离开了亲人、离开了人世,也没留给他的妈妈冯某看他最后一眼的机会。
前一阵子,冯某接到了的传票。前夫以给孩子治疗费用很高、承担债务过大已造成其生活困难为由提讼,要求冯秀英承担孩子治疗费用的一半近十万元。冯某和现在的丈夫以打零工为生,收入拮据。面对巨额的数字,冯某实在是无力承受,她都想到了死。可现已身怀六甲的冯某抚摸着腹中的胎儿,让她想死也难。冯某该如何面对这个现实?
【问题】冯某应不应该再替前夫分担孩子的治疗费?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孩子的治疗费,只能由冯某与其前夫的孩子作为原告提讼,由于冯某与其前夫的孩子现已死亡,故冯某的前夫以原告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
【答案及点评】
提出变更要求的人均限定为子女,没有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享有可以以本人的名义提出变更抚养费的权利,这样规定的出发点就是抚养费就是用于保障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所以在原来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必须予以变更的情况下,只有子女才有权提出要求。尽管许多这样的诉讼基本上都是父母的自已的主张,孩子的意愿很少或根本就没有,但在主张获得支持后,毕竟会减少抚养子女一方的生活压力,给孩子一个宽松的环境。本案中冯某的前夫在孩子治疗期间是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的,但他没有及时提出,他在孩子去世后以个人的名义提出要求,无法律规定支持,故应予驳回。即使冯某的前夫在孩子治疗期间以孩子的名义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冯某不具备支付能力,所以也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能否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 鉴于上述,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点,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毕竟,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的孩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毕竟孩子十八周岁后,孩子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一转眼,孩子就会长大,再提孩子的抚养权也就没有多大意义。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律师回复] 一、夫妻离婚怎么判孩子抚养权总的原则是在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工作性质等各方面的情况,来确定子女归谁抚养。人民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如果在绝对优先抚养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就要看相对优先抚养条件了。相对优先抚养条件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具备的条件: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但是,这是相对优先条件,其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是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本人均无优先抚养条件;二是双方本人均有优先抚养条件,但具有的某些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在此种条件下双方又均要求抚养子女时,才考虑相对的优先抚养条件,具备相对优先条件的一方,才能获得优先抚养权。 二、离婚后是否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子女抚养养系变更标准:离婚后,如果父母双方的实际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原已确定的抚养归属可以依法予以更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归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的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也应当准予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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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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