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跟我借了50万,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要回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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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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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个人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且借款并非用在夫妻的共同生活上,可以认为双方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丈夫跟我借了50万,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要回来吗

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如何处理?相信很多当事人都有这样的顾虑,我们可以先看一个案例,借此谈谈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内没有对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男方没钱炒股,就给女方写了张欠条:“今欠女方53万元整,应于2017年9月1日前还清。”女方当天通过银行给男方转了50万元。

后来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

但是离婚时男方却赖账不还钱,女方无奈,只能起诉男方,请求法院判令男方返还5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结合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男女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法院判决男方应向女方返还25万借款并支付利息。

当事人均不服,遂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什么呢?

1、首先根据女方提供的欠条、转账支付记录及相关证据,认定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

男方以欠条系婚内签署否认借贷关系存在,不能成立。

2、经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来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男方称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投资,但事实上,女方不愿意将50万交给他做生意,他才出具欠条,所以这50万系用于男方的个人投资,而非夫妻共同生活。

综上,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50%),法院判令男方返还借款25万元。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并未要求男方全额返还借款,只要求他归还25万。

讲到这,有些朋友可能迷惑了,明明借了50万,为什么只需要返还25万?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如何处理?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以个人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

以个人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且借款并非用在夫妻的共同生活上,可以认为双方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小明结婚后为了赌博,向配偶小红借20万,百般哀求下,小红从自己婚前个人存款中转账20万借给小明,这20万即属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小明应当全额返还。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

1、该笔借款用于个人事务或个人经营活动由于该笔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间借贷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男方跟女方借钱,女方借给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一部分本来就属于男方,存在债权债务混同现象,法院对于这种情况一般会判令借款人按照借款协议,返还另一方实际借款金额的一半,而非全额。

比如小红借给小明的20万,若来源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小明只需返还小红10万。

2、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男方借给女方的钱款,其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女方一般不能主张男方偿还,因为这部分支出本就属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需要共同承担的部分。

主要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子女的教育医疗、购置家庭资产,必要的社会活动等费用。

三、丈夫跟我借钱该怎么办?

婚后,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另一方常有这样的顾虑,万一他不还我钱怎么办?能要回来吗?其实这样的顾虑不无道理,比如上述案例,女方明明借给男方50万,但由于双方婚后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制,离婚时女方只能要回25万。

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呢?我们可以和对方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分别所有,这样就算对方管我们借钱也要如数归还。

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除了双方的基本信息,主要写明婚内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明确约定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增值仍为个人财产,该方享有独立支配权。

篇幅有限,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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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新华网浙江频道据《今日早报》报道,夫妻间因为琐事吵架,慈溪的A为安抚妻子乔女士,写了张上书12.7万元的借条给妻子。没想到,去年3月两人离婚后,乔女士拿着欠条把前夫告上法庭,要他偿还欠款。日前,宁波中院作出调解,A付乔女士8万元,分两次付清。“哎,真没想到,夫妻间开玩笑写的借款也能当真!”昨天,A无奈地说。吵架写“借条”安抚娇妻5年前,A和乔女士走进婚姻殿堂,两人感情好,花钱不分彼此,A还把工资奖金都交给乔女士,要用时向她要。乔女士承认,两人的钱一直都是合在一起的。但夫妻间磕磕碰碰总难免,2004年12月,两人吵架,最后吵到钱的问题上,双方埋头算账,结果得出结论:A“欠”乔女士12.7万元。算完后,A认可并签字,说等做生意挣钱后,分期归还。俗话说:“床头打架床尾和”,两人很快和好如初,A也把这一纸欠条当作一个笑谈,渐渐淡忘。去年2月,两人办理协议离婚。离婚时,乔女士提到这笔借款,A却说想不起来。去年3月,乔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慈溪人民判令前夫还钱。“婚内借款”合法有效接到传票时,A懵了。A解释,当时是因为双方吵架,前妻发小孩子脾气,要他补助“青春损失费”,还逼他在借条上签字。为哄妻子开心,他看都没看就签了。慈溪一审作出判决,判A还钱。A不服,又提起上诉。在宁波中院调解下,A还是要为欠条偿还8万元给前妻。(沈斌峰黄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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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丈夫离婚有一个孩子,丈夫再婚生了个孩子,我跟丈夫想复婚,可以再生个孩子吗
[律师回复]
1、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若男女双方户籍为本地则不需办理准生证或相关证明(若户籍不在本地,需咨询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
2、依法生育二孩的,不用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即二孩准生证),只需到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开具《生育服务证明》(就是一证明)
变化: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卫计委对生育一孩二孩的家庭,启动了生育登记制度,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只开具《生育服务证明》。
2017年再婚二胎新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法有规定,再婚夫妻要少于两个孩子才可以再生。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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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踪怎样跟他离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丈夫失踪怎样跟他离婚问题解答如下, 丈夫失踪如何跟他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所以,宣告失踪是离婚的理由之
一,宣告失踪不是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到,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均应受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用公告方式送达。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管辖。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离婚,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决。但判决结果并不是一定要判决离婚,人民还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还应当向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人民会判决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会判决不准离婚。像张女士丈夫失踪五年,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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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钱丈夫不知道,丈夫需要一起承担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所以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钱的用途: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
2、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却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债主还钱
3、如果借钱用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的债权债务
如果是
第一种,因为是婚姻续存期间的债务,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前财产有无公正都没区别,都要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没有离婚,妻子的工资会被用来抵债,因为妻子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该会保留一定的生活费用。至于房子,不管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也可能会强制执行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不会强制拍卖。具体怎么执行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如果是
第二种,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
第三种根本不用理会,法律不支持。
总之,如果不想替丈夫还债,最关键的不是离婚和财产分割,而是想办法证明丈夫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尤其要注意一种情况,一方投资经营所负债务,即丈夫借钱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判断该类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共享,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最高院关于财产分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民通意见第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一旦属于这种情况,通常也会被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在实际判决中也有特殊案例,比如妻子并不知道丈夫做生意也不知道其欠债,丈夫也不能证明欠债用于夫妻家庭生活,而判为一方债务的。一般情况是丈夫有正当职业,只是临时起意进行短期一次性的投资或投机,结果失败欠债的,但这也要视具体情况,以及举证是否能让信服了。基本上就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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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丈夫失踪该怎么跟他离婚问题解答如下, 丈夫失踪如何跟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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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宣告失踪是离婚的理由之
一,宣告失踪不是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到,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均应受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用公告方式送达。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管辖。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离婚,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决。但判决结果并不是一定要判决离婚,人民还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还应当向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人民会判决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会判决不准离婚。像张女士丈夫失踪五年,会判决离婚。
妻子不知情时借给丈夫钱,丈夫应该起诉妻子吗?
[律师回复] 您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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