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次退回补侦自行侦查可以吗?
1、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可以自行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之后只能由检察院自行侦查了。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2、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怎么处理?
1、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完成找、诽谤、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之后,需要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审查后若是发现证据不足,检察院有权将案件退户给公安机关,并且要求对方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需要在一个月之内,再次移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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