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中国历史,随着男性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家庭模式初显,父系社会逐渐取代母系社会,虽然生产效率提高了,但由此带来的副作用是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思想是对女性沉重的压迫。
随着新中国成立,新社会女性的角色被重新定义,女性参与社会生产工作,社会地位明显提高,男女平等在法律层面得以确定。
但不可否认,重男轻女等腐旧观念尚未完全从人民头脑中肃清,为防止妇女权益遭受侵害,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对女性予以特殊保护,这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至关重要的一步。
从生理角度来讲,在一些特殊时期,女性有其脆弱性,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女性承担着生育子女的责任,在怀孕、分娩等特殊时期,女性的身体负担较重,身体心理都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因而更加需要男方的照料,男方必须在这些期间履行对妻子的扶助义务,不适宜在这时提出离婚,以免对妻子的精神造成伤害,影响妻子、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综上,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民法典明确规定:这3个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充分理解本法条,我们需要精准把握上述三个期间的含义,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01 三个期间的具体含义
(一)“怀孕期间”的含义
从法律角度来讲,怀孕期间通常指夫妻双方因发生性关系而造成的,但并不排除女方在婚前或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
在具体的时间节点上,通常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终止妊娠)的一段时期,这里的受孕不限于自然受孕还包括人工受孕,分娩不限于自然分娩包括剖腹产,终止妊娠则包括自然终止和人工终止。
(二)“分娩后一年内”的含义
从法律角度来讲,当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立个体而存在时,即为分娩。
无论顺产还是剖腹产,无论胎儿娩出时是否死亡,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只要女方有分娩之事实,无论胎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胎儿出生后是否死亡,均应受到一年期间的限制。
(三)“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含义
终止妊娠,即怀孕状态的结束,指母体承受胎儿在其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的终止。
自然终止妊娠主要是指胎儿因患有严重疾病停止发育,人工终止妊娠通常由于女方意外怀孕、孕妇患有妊娠期严重疾病等而采取的医学方法。
终止妊娠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会产生很大影响,因而在此期间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02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规定限制
原则上,女方在上述三个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如果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不尽抚养婴幼儿的义务,严重消耗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对于男方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那么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指哪些情形呢?
(一)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因婚前或婚后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才导致其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的;
(二)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安全或严重侵害男方合法权益的;
(三)女方对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致使男方无法忍受的;
(四)女方对幼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03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3个问题
(一)本法条仅是对男方诉权的限制,并未实质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只不过在上述三个特殊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因此本条文并未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也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二)女方在上述三个期间提出离婚,往往出于某种急迫的原因,如果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申请,反而不利于对女性、胎儿的保护。
因此,女方在这三个期间提出离婚,或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本法条限制。
(三)解除同居关系不适用本法条的规定。
同居关系仅为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状态,其与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在身份、财产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
本法条仅适用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适用于同居关系。
当然,同居关系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讲到这儿,希望女性当事人在婚姻中应当更多了解法律规定,以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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