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如何告重婚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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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告重婚犯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重婚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在我国如何告重婚犯罪?

自诉和公诉都是可以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民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领域内事实婚姻的行为仍然是刑事犯罪中重婚罪的打击对象。

1、重婚罪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2、起诉重婚罪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罪也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仅限于自诉。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当地的公安机关和他们同居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

3、需要准备的证据

(1)重婚罪是刑事自诉案件。

(2)本人的结婚证或婚姻证明,证明自己的身份与被诉人是合法夫妻。

(3)被诉人与他人结婚的结婚证(一般应通过民政局查询取得婚姻证明)、证明被诉人与他人结婚事实。

(4)如果被诉人与他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取得被诉人居住周围的有关机关或证人的证言,证明被诉人确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

4、重婚罪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

1、书证,比如: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

2、物证,比如: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比如,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能够了解重婚事实的知情人范围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之间。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重婚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 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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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最重刑为死刑,而《刑法》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很多。死刑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
1、2条)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劫持航空器罪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21.生产、销.售假药罪。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3.故意杀.人罪24.故意伤害罪25.强.奸罪26.绑.架罪27.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28.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29.暴.动越狱罪30.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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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34.贪.污罪35.受.贿罪
第九章罪(无)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6.战时违.抗命令罪37.隐瞒、谎.报军情罪38.拒传、假传军令罪39.罪40.战时临阵脱逃罪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适用条件《刑法》[6-7]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适用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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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类: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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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严重吗?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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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发现有犯罪活动的,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所以发现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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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有可能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中的“降级”与“职务升降”一章中规定的降职不同,“职务升降”一章中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该规定所指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即降职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性质,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而给公务员带来的不利后果。
  1.警告。警告适用于轻微行为,后果影响较小的情形。时间为6个月。
  2.记过。记过是一种将公务员过错记录在案,使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的处分形式。时间为12个月。
  3.记大过。记大过是一种比记过更严重的行政处分。时间为18个月。
  4.降级。降级是降低公务员现任职务级别,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质利益损失和精神压力的处分形式。时间为24个月。
  5.撤职。撤职即解除公务员现任职务的一种处分形式,适用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公务员。时间也是24个月。
  6.开除。开除即对现职公务员开除公职、予以除名,不再拥有公务员身份。开除是对公务员最严重的惩戒,适用于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公务员。被处以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今后将不能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还规定:“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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