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女方能不能要求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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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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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不是女方的特权,不论男方还是女方,如果在家庭中尽到较多义务,如照顾老人、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都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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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离婚补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的制度。既然有当事人问到这个问题,李晓娟律师今天想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离婚时的补偿制度。

小明与小红1987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小明甲

和小明乙,现均已成年。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两处房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金及存款。小明于2005年2月离家外出,2005年至2007年间偶尔回家几天,2007年在家3个月左右,之后就外出未归。

在小明离家的十年时间里,小红独自照顾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而且,小明几乎没有给家里提供生活费,小红和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全部来自小红耕种农地所得。

小明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小红不同意离婚,并称,如果小明坚持要求离婚,则要求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小明补偿生活费150000元。

小红能够获得小明的补偿吗?

离婚时,男女和女方都可以向对方付离婚补偿,但是获得补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比另一方承担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更多,对家庭的建设贡献更大。

家庭本来应当是由夫妻一起经营、建设,夫妻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一方面是替代对方完成了对方应当完成的照顾家庭的义务,另一方面也牺牲了自己在工作上发展的空间。

不论为家庭奉献较多的是男方还是女方,法律上都承认家庭劳动的价值,因此,在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按照《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当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时,应当考虑请求权人负担义务的大小、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来综合确定。

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由对方当事人从个人财产中给付;财产共有的,由对方当事人从分割后的个人财产中给付。

日常生活中提到的“离婚补偿”,严格来说并非都属于《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要注意区别。

生活中人们提到的“离婚补偿”,多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因疾病、生活困顿而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原配偶的一方经济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关系的延伸,而是基于原夫妻关系而产生的道德义务。因此,在一方申请经济帮助时,应当考虑到另一方的经济能力,不能够强制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

二是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很多案例中,一方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产为条件才同意离婚。另一方是否同意给付,需要双方进行协商。以上两种“经济补偿”与《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不同,应当予以注意。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小明多年离家在外,一是没有对家庭的经济提供支持,二是没有能够尽到照顾和抚育子女的责任,小红独自承担了照顾家庭和抚养子女的义务。

因此,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之后,小明应当从分割后的财产中对小红给予补偿,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法院应当考虑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并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在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不是女方的特权,不论男方还是女方,如果在家庭中尽到较多义务,如照顾老人、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都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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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的流程内容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
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基本维持一审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
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讼离婚,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2)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离婚一审、二审要经历的过程
原告阶段:
1、咨询、聘请律师,或者自己查询法律;
2、原告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3、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辩阶段:
1、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当然被告可以不答辩,被告需要延长答辩期的向申请。
被告和原告的权利可以看送达的告知书。
开庭审理阶段:
主要是开庭审理,离婚诉讼原告应当到场,如果开庭被告不到的,会延期开庭一次。开庭时候,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辩论和阐述。一般离婚诉讼的庭审分为如下过程: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调解→双方总结
判决或者调解成功的发调解书。
三.什么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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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上述特殊情况除外。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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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上述特殊情况除外。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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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离婚必须由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
在民事法律中,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须体现自愿原则。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愿”的基础。双方自愿离婚,强调的是双方各自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3)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也就是说对男女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出了合理、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达成协议。
(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时还要求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达成协议。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a.请求离婚;
b.小孩的抚养问题;
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区或县),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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