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知犯罪不检举犯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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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已知犯罪却不检举的一般会构成包庇罪。因为当事人明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行为的,但是却没有及时的进行检举也没有报警处理的,一般会被按照包庇罪来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是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
如果已知犯罪不检举犯什么罪?

一、如果已知犯罪不检举犯什么罪?

如果已知犯罪却不检举的可能会构成包庇罪。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后可以酌情减刑

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事实。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3、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我国对于明知出现了犯罪的行为却有包庇行为的一般会按照包庇罪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但是依照案件的涉案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的恶劣程度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包庇罪的相关当事人也处以相应程度的处罚,情节越严重受到的处罚也就越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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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案犯在检举前检举别人犯罪行为,这个算立功吗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在审理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为重大立功表现,在量刑上有从轻判决。
立功的认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查证属实”是认定立功的一个法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实践中一些案件往往只有简单说明,司法机关难以据此得出结论。为确保立功认定的严肃性,《意见》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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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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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别人罪犯是什么奖励
[律师回复] 您好!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奖励办法各地都不一样。以福建省厦门市为例介绍如下:厦门出台最新检举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最高奖励30万元举报犯罪可打电话和通过网络办法规定,举报人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包括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已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案件线索和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公安机关发布需要追捕的逃犯线索;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据了解,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拨打110或各公安分局、业务部门及派出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登陆“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通过专栏进行举报,或发送邮件至指定邮箱,或通过“厦门警方在线”微博私信、微信公众平台进行举报;可发送短信至110短信报警平台;寄送信函至市公安局举报奖励中心进行举报;直接到市公安局举报奖励中心、各分局、业务部门及派出所值班窗口进行举报。办法规定,群众举报或协助抓获的奖励范围包括: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宗教极端、个人极端违法犯罪线索;刑事犯罪,包括毒品犯罪、经济犯罪、犯罪、网络犯罪等重要线索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群众在犯罪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抓获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各类交通违法犯罪情况;涉黄涉赌、涉枪涉爆、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的重要线索及涉案人情况;其它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抓获通缉逃犯的重要情况。此外,办法还增加了群众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打击、防范诈骗工作,及时劝导、阻止被害人不被犯罪分子操纵转账,公安协勤人员抓获“两抢”、盗窃、诈骗、及其它现行重大案件嫌疑人,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抓获逃犯等情况进行奖励。举报属实奖励500元至30万元办法扩大奖励范围,也大幅提高了奖励的标准。其中,举报危害国家安全、暴力、宗教极端、个人极端违法犯罪线索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30万元;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1万元;主动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2万元;举报经济犯罪案件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1万元;举报交通肇事案件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000元;举报可疑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且查获属实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2000元;举报涉黄涉赌等治安案件的有功人员奖励1万元;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协助侦破案件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00元;防范打击虚假信息诈骗“截流”行动的有功人员高奖励2000元。市公安局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并及时查证核实。同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坚决杜绝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情况,对举报人的将严厉查处。办法同时明确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行为追责条款,举报人有意捏造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当前,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正在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剑盾”行动。警方欢迎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共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警方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及时按照奖励办法规定兑现奖金。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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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别人犯罪没证据怎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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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检举人听取意见通知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申请人:,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市区人民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省市中级人民(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律师违法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市司法局调查处理,并依法赔偿损失。
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市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
1、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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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都是从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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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了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违法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此呈
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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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知情不举构成犯罪吗?
法律规定知情不举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主要就是因为包庇罪在我国法律当中也明确的规定,必须是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同时从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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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在判决之前检举别人的犯罪行为算立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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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罪嫌疑人检举流程是:应该上报给人民检察院护着有关部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中,我国的司法机关等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人犯揭发、控告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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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检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自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检举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不是自首;但如果所检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则构成立功。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而不是指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是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属于自首。如果所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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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没判决之前检举别人犯罪行为,这个算立功吗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在审理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为重大立功表现,在量刑上有从轻判决。
立功的认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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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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