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辱骂他人造成严重结果涉嫌犯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辱骂他人造成严重结果,完全可能既符合侮辱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样,侮辱罪的成立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故出于流氓动机侮辱他人的,也可以成立侮辱罪。
反之,不具有流氓动机而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所以,当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时,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即可。不必在两者之间寻找所谓关键区别。
2、一般来讲,侮辱罪与的寻衅滋事罪界限比较明显,不难区分。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是以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为客体;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而侮辱罪是以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为客体,也即此两种罪名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辱骂行为,若是造成严重的后果,可能会同时犯侮辱罪、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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