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骨折办监外执行手续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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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手骨折不一定可以办理监外执行手续,若是骨折者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处罚,且因为骨折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则可以提出监外执行的请求,若是请求被受理、且被批准,则可以办理相关监外执行的手续。
手骨折办监外执行手续可以吗?

一、手骨折办监外执行手续可以吗?

1、手骨折一般是不会办理监外执行的;对于办理监外执行一般是患了很重的疾病或者是自己属于怀孕哺乳的妇女,这些才可以进行申请,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同样也要定期的进行报道。

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3、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只有是满足了相应条件之后,提出的监外执行请求才有可能会被批准。若是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等,批准了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罪犯提出的监外执行请求,那么这些司法职员,可能会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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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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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刑期能否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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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外执行手续怎么办理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手续如何办理
一、监外执行的手续、程序
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局决定的。
对于由人民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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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这是关于人民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因发现其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人民在判决时并未发现罪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是在对公安机关送交的罪犯进行人监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拒绝收监。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一,由罪犯所在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由负责寻找。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
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
2、为逃避惩罚自伤自残的。
监外执行手续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外执行手续如何办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手续如何办理
一、监外执行的手续、程序
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局决定的。
对于由人民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或者
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这是关于人民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因发现其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人民在判决时并未发现罪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是在对公安机关送交的罪犯进行人监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拒绝收监。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一,由罪犯所在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由负责寻找。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
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
2、为逃避惩罚自伤自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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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腕骨折算轻伤吗
是的。轻度受伤一般是说物理方面、生物方面或者化学方面等一切外面因素在人体身上产生作用,造成人体的内脏组织、各个器官及其他结构在某种范围的损伤或不完全的功能丧失或障碍,但既不属于重伤的范围也不属于轻微损伤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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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手续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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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可不可以折抵刑期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监外执行能否折抵刑期?怎么折抵?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因此不存在什么折抵刑期的情形。 发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情况与作出收监决定之间会有时间差,这个问题通过司法技术即可解决。比如,在收监执行决定书中可以明确规定时间差不得作为刑罚执行时间,剩余刑期应因此顺延。 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关键是看其原作出该决定的因素是否已经消失,比如疾病是否痊愈等。既然人民已经对其作出收监的决定,那就意味着作出收监决定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作出决定之后犯罪人仍然没有被收监执行,则从决定开始的时间不能再计入刑期。 二、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实施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在向主管部门申请监外执行的时候,一般会先对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作出审查,在符合的情况下,才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然后准予监外执行。不过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一般的时间为一年,并且原则上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是会计算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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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骨折暂予监外执行可以吗?
危险驾驶罪骨折暂予监外执行是可以的,但是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能执行保外就医,也就是不能执行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其他条件包括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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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是什么,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手续和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已经怀孕的,那么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监外执行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办理监外执行,是刑法对特殊情况的优待,所以被执行人要严格按照监外执行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办理,好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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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手续该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外执行手续该怎么办理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手续如何办理
一、监外执行的手续、程序
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局决定的。
对于由人民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或者
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这是关于人民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因发现其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人民在判决时并未发现罪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是在对公安机关送交的罪犯进行人监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拒绝收监。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一,由罪犯所在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由负责寻找。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
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
2、为逃避惩罚自伤自残的。
监外执行手续要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手续如何办理
一、监外执行的手续、程序
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局决定的。
对于由人民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或者
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这是关于人民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因发现其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人民在判决时并未发现罪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是在对公安机关送交的罪犯进行人监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拒绝收监。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一,由罪犯所在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由负责寻找。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
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
2、为逃避惩罚自伤自残的。
监外执行手续能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外执行手续能怎么办理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手续如何办理
一、监外执行的手续、程序
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局决定的。
对于由人民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或者
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这是关于人民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因发现其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人民在判决时并未发现罪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是在对公安机关送交的罪犯进行人监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拒绝收监。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一,由罪犯所在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由负责寻找。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
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
2、为逃避惩罚自伤自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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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需要哪些手续
按法律规定对于监外执行申请处理时间并没有限制期间,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监外执行进行审核。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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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折抵刑期吗
[律师回复]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折抵刑期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折抵刑期吗
监外执行算刑期。当然满足监外执行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实施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在向主管部门申请监外执行的时候,一般会先对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作出审查,在符合的情况下,才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然后准予监外执行。不过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一般的时间为一年,并且原则上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是会计算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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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申请和受理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
对在、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评估
、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进行调查。
、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三)检查鉴定
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意见由组织鉴别的、出具,参与鉴别的人员应当签名,、的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人员应当回避。
(四)保证人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向、提交保证书。
(五)公示
、应当就是否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内进行公示。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内公告。
(六)审议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已委托进行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七)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
监外执行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对于监外执行手续应该如何办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手续如何办理
一、监外执行的手续、程序
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局决定的。
对于由人民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或者
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这是关于人民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因发现其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人民在判决时并未发现罪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是在对公安机关送交的罪犯进行人监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拒绝收监。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一,由罪犯所在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由负责寻找。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
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
2、为逃避惩罚自伤自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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