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之后孙女能不能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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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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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去世时遗产没有分割,后来爸爸也不幸去世,那孙女对爷爷的遗产能继承多少?

案情简介

老李和老王是夫妻,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军,小儿子李文,老李和老王在婚姻存续期间买了一套房,写的双方名字。老李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房子没有分割,由老王居住,后来小儿子李文不幸去世,有一个女儿佳佳。老王去世时,留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大儿子李军,小儿子李文的妻子和女儿佳佳则认为他们也有权继承老李的遗产。

律师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房子是老李和老往的夫妻共同财产,老李去世后,该房子属于老李的份额是他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老李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所以老李的份额(房产的1/2)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老王、李军、李文平均分割,各占财产总额的1/6。老王留有遗嘱,其中属于老王的份额(1/2+1/6)应该由李军继承。

因为小儿子李文在老李去世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去世,所以涉及到一个转继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但是,被转继承人李文应该继承的老李的遗产份额,是应该由李文的继承人平均分割,还是继承的全部财产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拿出一半留给其配偶,剩余的一半再由其继承人平均分割呢?这就涉及转继承的性质问题,即转继承的客体究竟是继承权还是遗产份额。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该条规定中,转继承的客体视为继承权,所以被转继承人李文应该继承的老李的遗产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直接由李文的继承人平均分割。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去世时开始,所以,在老李去世时,李文就已经取得了1/6的份额,当时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状态,所以李文应该继承的老李的财产份额本身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先拿出1/12给到李文的妻子,剩余的1/12再由李文的继承人平均分割。

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转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个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即被转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全部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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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的共同房产,爷爷写遗嘱去世后房子留给孙子,如果爷爷去世,孙子可否继承遗产和奶奶共有房产?
[律师回复] 爷爷奶奶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或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孙子的父亲先于爷爷奶奶去世的,孙子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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