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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以上规定,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
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不愿意补领结婚证的,那么夫妻双方应该先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证明,再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一方不愿配合去补领结婚证,那么另一方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也是用来证明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法定证明,夫妻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当结婚证毁损遗失时,建议夫妻双方应及时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避免出现因需要用到结婚证办理相关手续时,再去补办而造成不必要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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