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合同不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分公司不需要使用总公司资质签合同,分公司用总公司资质签合同是不合法的,分公司根本不具有总公司的资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行为责任由隶属的总公司承担,如果经过总公司授权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 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关于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法律关系,在我们国家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分公司主要指的就是不具备单独的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相关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是由总公司来承担。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那么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分公司就不能够使用做公司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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