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于赠与协议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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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性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协议,没有婚姻关系就不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2、两者的意思表示不同。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同意,签订协议时不得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否则夫妻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就是无效的,对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约定于赠与协议的区别

婚内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协议,没有婚姻关系就不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

夫妻赠与与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或解除没有直接关系,与普通赠与没有本质区别。

夫妻财产约定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协议,旨在排除、变动法定夫妻财产制。

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夫妻赠与虽然也是夫妻之间财产无偿转移的约定,但该财产关系的变动与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或解除没有直接关系,与普通赠与没有本质区别。

2、两者的意思表示不同。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同意,签订协议时不得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否则夫妻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就是无效的,对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夫妻婚内财产赠与无须征得双方同意,只要一方作出赠与的表示,而另一方表示接受即可,这是一种单方行为。

3、两者获得利益的结果不同。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双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一种预先分配模式,既可以是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其他方式,不知道这种约定将来可使得哪方获得利益;

婚内财产赠与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受赠方无疑是获益的。

4、两者处分的财产对象不同。

婚内财产约定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财产赠与处分的是原本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5、两者的财产交付方式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就依约定发生。当然,如果应当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未经物权变动手续的,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财产赠与则必须以交付为标准,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财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后,夫妻之间的赠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6、两者的撤销权不同。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民法典》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权利,只是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而夫妻财产赠与中,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只要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也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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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撤销赠与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婚内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殊,即赠与人夫妻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赠与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或单方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纠纷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据此本文以婚内房产赠与为例展开其效力讨论。正因婚内财产赠与具有特殊性,处理类似纠纷时,要求法官不仅仅考察其法律和法理,还需探究其中的情理,如民间风俗习惯。考察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可以检验出法官综合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能力的高与低。这类纠纷的解决,既涉及《合同法》、《婚姻法》,又涉及《物权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但不论由此引发的纠纷多么复杂,关键在于把握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这一核心问题。不管婚内财产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标准仍是《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中归纳出有三个: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其中第三个法律特征一直争议不断,即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弄清楚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意义在于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从而准确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同时对赠与合同定性不准导致合同效力判断失误,是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所在。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将合同划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法》实施之前,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这一规定对法官裁判思维的影响一直延续到《合同法》实施多年之后。其实,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只需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生效的合同。特别是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房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为诺成性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明确了房屋赠与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争议应当从《物权法》实施之日起结束。
根据上述赠与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件类型化为如下四种情形加以分析:

一,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鉴于夫妻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这一双重身份,法官不应机械地套用赠与合同的第一个法律特征,即“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要求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法官只要查明夫妻赠与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即可以认定夫妻赠与房产给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协议相关内容成立且合法有效。至于赠与的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在判定赠与合同效力时在所不问。为防止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建议离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立即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

二,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只要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至于受赠人是否占有、使用房屋、是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属于判断赠与合同效力应考虑的因素。但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建议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后应立即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婚内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至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但受赠人只享有债权,并未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在赠与人反悔时,受赠人可诉请赠与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效力,既要考察赠与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性质,也要考察夫妻另一方的赠与意思表示或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当赠与房产属于赠与房产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当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且赠与行为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事后又不追认的,即属于夫妻单方擅自赠与共同共有房产的赠与合同效力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但仍因理解不同产生三种不同意见:其
一,赠与合同全部无效。其
二,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视单独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份额是否超过其在夫妻共有房产中的应有份额而确定房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即未超过部分的房产赠与合同有效,超过部分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其中法理,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人对其在共同共有财产中应有份额所进行的处分,属有权处分行为。其
三,赠与合同全部无效,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之规定,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继承并发展了《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的内容。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同时认为,第一种意见未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足取。第二种意见虽有法理依据,但主张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且实例证实其不具有可行性或带来许多执行“后遗症”。
综上所述,婚内房屋赠与行为,必须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来认定其效力。一般来说,婚内房屋赠与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为逃避债务或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他人的,依法应认定该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在确认婚内财产赠与合同效力时,也要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对认定婚内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时,对赠与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必须考虑到民间风俗习惯、情理等相关因素。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的撤销权,既有别于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不同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区别点在于,三种法定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和权利行使条件不相同。由此,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行使并不以赠与合同系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为前提,因此当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法官不能以赠与合同系有效合同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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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朋友户籍所在地在武汉,他是留学的时候在国外结婚的,现在感情破裂,在办理离婚手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赠与的解释?
[律师回复] 关于婚内财产赠与协议,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撤销赠与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婚内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殊,即赠与人夫妻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赠与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或单方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纠纷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不管婚内财产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标准仍是《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中归纳出有三个: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房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为诺成性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明确了房屋赠与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争议应当从《物权法》实施之日起结束。
根据上述赠与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件类型化为如下四种情形:
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2、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
3、婚内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4、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效力
综上所述,婚内房屋赠与行为,必须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来认定其效力。一般来说,婚内房屋赠与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为逃避债务或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他人的,依法应认定该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在确认婚内财产赠与合同效力时,也要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对认定婚内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时,对赠与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必须考虑到民间风俗习惯、情理等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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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有区别?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别有法律性质不同,以及还有适用法律不同,再者就是法律后果不同;夫妻财产的约定是针对于把各自的财产进行分割归属,而对于赠与是把一方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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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股权内部赠与和赠与他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内部赠与和赠与他人有什么区别
股权内部赠与,无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股东外部赠与,需要股东表决同意。
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表决,即原来的股东需要同意并在工商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即可,然后按照工商局的要求报送相关文件,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备案。
股权赠与的类型
(1)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
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赠与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在此种情况下只是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是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而不会发生新股东的加入,因此也并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
则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赠与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公司法》七十一条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从本质上看,股权赠与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无偿性,即受赠的第三人无需为受赠的股权支付任何对价。而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就是在同等条件下由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以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
股权赠与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1)对于受赠人而言。
因股权的转移必须要办理相关的商事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实现。而《合同法》又规定了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不可撤销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因此,受赠人在无违法违约的情况下为避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在与赠与人达成赠与协议后,应及时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再通过以将自己的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记载于公司登记文件的形式确定股权赠与的效力。
(2)对于公司而言。
在股东对内的股权赠与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争得其他股东的同意。鉴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赠与行为可能会打破股东之间的原有持股比例的平衡,从而产生绝对控股股东,对其他小股东的地位和权利的行使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股权内部赠与,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内部的股权赠与作出例外性的规定。例如,通过约定股东之间禁止进行赠与等无偿转让股权,从而规避上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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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有区别?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有区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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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赠与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差别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而生前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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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来得就是这么突然,要和老公结婚了,还是要走一些法律程序的,请问一下: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婚内财产的约定是怎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婚内财产的约定是这样子的
(一)夫妻间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之区分
夫妻间赠与,是指夫妻一方或即将登记结婚的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夫妻间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赠与和受赠的意思表示。
(2)必须有转移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非指定于特定物的物权转移,而是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内财产选择一般共同共有或限定共同共有的形式,则不能认定为赠与。
(3)必须是对特定财产的赠与。如果标的物涉及的是概括的婚前财产,则应当认定为财产制约定而非赠与。
(4)赠与物系赠与人的婚前或婚后个人特有财产。

涉夫妻间赠与的纠纷主要表现为: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撤销赠与,或因未能结婚、离婚而请求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后,当事人未能结婚或离婚,赠与人请求撤销赠与。对于前者,法官多依《lt;婚姻法gt;司法解释(三)》第6条迳行裁决,后者则因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在裁判依据的选择上疑虑不断。
夫妻财产约定并非立法的明确定义,最高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采用了这一案由。这一概念源自于《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就婚前、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夫妻财产约定与法定夫妻财产制并存,夫妻选择财产约定,就排除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包括:约定的时间、具体财产制形式、生效的条件及法律效力。谓之夫妻财产制契约更为科学,无论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内容为何,毕竟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财产契约。

首先,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系夫妻,而非一般契约的普通主体,财产约定的履行会发生财产关系的变动,但也会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发展,这是一般财产契约所不具有的。
其次,夫妻财产契约一旦达成,即会在夫妻之间发生物权效力,婚前及婚内财产的权属按照双方的约定固定下来,无需按照合同法要求的形式来实现权属转移。

夫妻间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首先,目的不同。前者仅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不涉及夫妻财产制的选择;后者在于夫妻通过选择双方约定的财产制,从而排除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

其次,涵盖内容不同。前者通常只是通过合同约定改变某项特定财产的归属,并不涉及夫妻婚前及婚后取得的其他财产;后者对夫妻的财产均有约束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使用,并决定夫妻现有以及将来财产的归属和管理。

再次,效力不同。前者是单纯的赠与合同,只发生债权效力,物权变动仍需要遵循物权法的规定;而后者能够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需严格遵照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要求,但夫妻财产约定在对外效力上,除非第三人知晓存在该约定,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lt;!--[if !supportLists]--gt;
(二)lt;!--[endif]--gt;夫妻间赠与之本质界定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合同系单务、诺成性合同;除附条件赠与外,赠与合同一般属无偿合同,赠与人慷慨赠与,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但夫妻间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夫妻间赠与发生在夫妻或即将登记结婚的男女之间,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或组建家庭意愿而为之,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并非出于无畏的大度,而是对婚姻关系长久稳定或组建婚姻的美好希冀,如果没有这样的期待,赠与人是不会做出赠与行为的。

笔者认为,夫妻间赠与的本质是“以婚姻为条件的赠与”。与一般赠与相比,夫妻间赠与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长期合作性。合同法上的赠与具有构筑在工具理性和确定性之上的契约关系,具有瞬时性的共同特征,契约关系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即互不付任何权利义务;而夫妻间的赠与不同,其目的在于促进现有的夫妻关系或促成将来的婚姻关系,并非一次性交易,而是指向未来的共同生活。


二,互惠性。一般赠与关系固然也遵循互惠原则,但由于夫妻关系本身就是一个长期合作、利他互惠的关系,这使得夫妻间赠与的互惠性较一般赠与更为明显。这突出表现为赠与人之所以为赠与,并非完全出于慷慨,而是出于结婚,或是为实现、安排、维持或保障双方的婚姻共同生活的考虑。而受赠人也并非只是单纯地取得财产权,实际上其是以已作出的或将作出的对家庭的付出作为回报。


三,共享性。在一般赠与,受赠人终局性地取得权利,赠与人并不能期待在赠与后对赠与财产仍享有权利。但在夫妻赠与,由于夫妻关系的亲密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设想或期待婚姻共同生活将继续存在,并且在此种共同生活框架下对赠与的财产及其孳息有共同的权利。事实上,只要婚姻关系存在,赠与人虽将其财产赠与对方,其仍然可以与受赠人共同享受对该财产权利。

将夫妻间赠与定性为以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其特性在于规范特定财产权属之外,更注重维系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该赠与协议突出表现为基于人身属性之上的经济属性。因为婚姻财产关系往往依靠伦理道德与内部规范调整,具有伦理属性;同时需要考虑的是赠与人基于婚姻延续长久而为之,受赠人对此亦是心知肚明的,其接受赠与是对赠与人做出赠与表示初衷的认同。在处理夫妻赠与财产的案件时,
首先着眼的应该是夫妻的身份关系,之后才是赠与财产的经济属性,故对夫妻财产赠与的调整方法应有别于一般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也应有别于一般赠与行为。一方面,由于夫妻财产赠与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赠与,对于符合一般赠与特征之处仍然适用合同法关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其属于特殊赠与,对于其不同于一般赠与的特殊之处应排除一般赠与规则的适用。而对于法律未设明文规定的,则可以依合同法或法律行为制度的一般原理予以处理。

lt;!--[if !supportLists]--gt;(三)lt;!--[endif]--gt;夫妻间赠与之效力、撤销

lt;!--[if !supportLists]--gt;
1、lt;!--[endif]--gt;夫妻间赠与的效力

夫妻间赠与属赠与合同,其效力如何,应当合乎《合同法》对一般赠与的规定,如不存在无效情形,赠与人将财产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基于合同,受赠人享有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债权,在赠与物没有实际转移交付之前,不发生物权效力。
lt;!--[if !supportLists]--gt;(1)lt;!--[endif]--gt;夫妻间赠与在债权法上的效力。赠与行为系赠与人单方负给付义务,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即可获得赠与物,只要双方达成赠与、接受赠与的合意,即发生债权效力。因赠与人接受赠与是无偿的,故法律赋予赠与人后悔的权利,除公益道德赠与合同及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可在赠与物物权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

对于夫妻间赠与,系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为基础,赠与人并非完全基于慷慨,受赠人也并非单纯无偿受让;夫妻间赠与亦非一次性交易,而是指向未来的婚姻生活。赠与人希望通过赠与表达其对婚姻的祝福和期待,也希望受赠人对婚姻更加坚持和信赖。
但《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赋予了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使得夫妻间赠与在合同效力上并无差别,赠与人表示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生效,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夫妻间赠与在物权法上的效力。赠与合同生效后,并不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有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后,才会发生赠与物的权利变动。动产履行以实际交付为要件,不动产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为实际履行。无论夫妻之间选择何种财产制,即使是夫妻法定财产制,赠与合同一旦履行完毕,赠与财产即归受赠人所有。
本案中,惠某与侯某第一次约定,惠某将其自己的房屋登记为与侯某共同共有,因未约定赠与份额,惠某、侯某各享受二分之一的份额;惠某与侯某第二次约定,惠某将共同共有直接变更登记在侯某名下,视为其将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潜在份额转让给侯某,侯某单独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两次赠与约定,且侯某遵守约定将产权办至惠某名下,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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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t;!--[endif]--gt;夫妻间赠与的撤销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该规定直接解决了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适用该法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是设立赠与权利义务的依据,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

二是赠与人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为产权人享有。房产过户登记是发生物权转移的标志,未经物权公示的法定程序,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一旦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即不受本条款之约束。

三是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仅限于房产赠与,并不当然包括动产赠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及经公证的合同均不受本条的限制。任意撤销权行使后,生效赠与合同即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基础丧失。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解决了夫妻间房产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但随之而来的疑问是夫妻间房产赠与能否适用法定撤销权。

笔者认为,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之间的适用是相通的。《婚姻法》规范的是亲属法律关系,基于婚姻伦理属性,其大多数规则虽是特殊的,这些特殊规则不能适用于民事其他领域;但《婚姻法》亦是民法规则的分支,当然体现民法的基本要求,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运作,在亲属法存在特定规范之外,其他民法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合乎民法规则统一性的要求。

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既然《婚姻法解释(三)》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轻以明重,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较任意撤销权要严重的多,属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此外,婚姻法亦未排除法定撤销权的适用。故,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需要说明的是,如作为受赠人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甚至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因这些情形大多构成《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与赠与人追求美好婚姻生活、巩固夫妻感情、稳定家庭的良好初衷是相违背的,虽然这样的良好初衷一般不会写进赠与协议中,但应属赠与协议的题中应有之意,赠与双方对此是心知肚明的。

出现上述情形,既可以说是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亦可以说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应有的义务,赠与人当然享有撤销权。另外,赠与合同在结婚之前订立而婚姻关系未能缔结的,一般认定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赠与,即赠与双方只有顺利结为夫妇,受赠人才能获赠赠与物,如果婚姻关系未能缔结,赠与合同解除。赠与双方虽就赠与物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上述情形下仍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今天了解到了赠与合同与遗赠抚养协义的相关问题,想知道赠与合同与遗赠扶养协议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公民在赠与他人财产时,要求受赠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
二、遗赠抚养协议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实质上都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这是二者的共同点。二者区别主要在于:
1、赠与财产交付的时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赠与的是公民的遗产,扶养人只有在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才能获得协议约定的被扶养公民的遗产,赠与的发生在被扶养人死后。而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则是于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于生前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并由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
2、纠纷解决途径不同。遗赠扶养协议发生纠纷后受继承法调整;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则受合同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而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94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扶养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同为要求他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公民选择遗赠扶养协议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因为依协议,该公民不需要于生前交付赠与财产,只有扶养人完成生养死葬义务后才能取得其遗产;若扶养人拒绝履行义务,则该公民可随时解除协议,并毋须返还供养费用。相反,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则要求赠与人于合同签订后,即将财产交付受赠人。一旦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受赠人追索已赠财产,当然同时也须返还供养费用。
以上就是对赠与合同与遗赠抚养协议区别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赠与协议内容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赠与协议内容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赠与协议怎么写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财产赠与协议范本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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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生前赠与有哪些区别
遗赠与生前赠与,都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两者有相同处,但两者的差别也十分明显。那遗赠与生前赠与有什么区别呢?在日常生活中,遗赠纠纷常常发生在遗赠人设立遗嘱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在实施其继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那我们该如何处理遗赠纠纷呢?请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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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前者是无条件的,后者是附条件的。简单地说,遗赠是无偿的、不赋予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条件,必须以受赠人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条件。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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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我父母给了一套房子给我个人,但是我和男友是相亲认识的,感情不深,所以想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但是这个婚内赠与与婚内财产协议书怎么写呀?
[律师回复]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乙方双方与年月日在新城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现有房产一处,位于,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共计35万由甲方支付25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甲方出资。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乙方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 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95%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其余的5%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共同的账户由女方保管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义务。
五、 对于离婚的约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净身出户。
(2)、现在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如果在离婚之时,房贷仍未付清,则由男方付清。
(3)、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女方。
2.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3.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六、 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 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名) 乙方: (签名) 年 月 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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