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决定书什么意思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人犯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它是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法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法律规定所述:
批准结构
(1)标题编号。写明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2)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在文书编号下行顶格处写明“——公安局”。
(3)正文。需写明案件来源、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文书编号、认定的罪名及人犯姓名。
(4)写清审查意见、法律依据和所作出的决定事项。
(5)落款和日期。写明批准逮捕的时间和批准人,签署本决定成立时间。
(6)附注。应写明卷宗册数,物证及脏物等。
二、拘留到逮捕的流程是什么
1、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提请批捕: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十日。
3、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不服决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5、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一般案件立案以后,有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以后递交相关资料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退回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再申请决定是否进行逮捕,一般公安机关申请被退回的机会只有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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