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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行对外销售,到期又不能向购房者交付房屋,购房者石某为此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8月16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原告石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10万元。
【案例介绍】
案情概要:
12月30日,被告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开发房屋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原告石某签订售房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售原告住房一套,房款分期支付;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当月29日、30日石某二次预付被告房款10万元。2008年,房屋建成峻工,但预售许可证明始终未取得。原告催促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反以房产升值为由让原告增加房款,双方形成纠纷。石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如不能交付房屋,要求被告退还房款1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1倍即10万元赔偿金及房屋差价款。而开发商则辩称石某增加房款始能交付房屋。
案件结果:
预售房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始得销售。被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被告在明知应办理预售许可证明始得销售的情况下,与石某签订售房协议,且在签订购房协议时没有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告知原告,故应当认定被告有隐瞒该事实的故意,对由此给原告石某造成的损失,依法负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出于对被告的专业信赖而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故对本案合同责任,由被告全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