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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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