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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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