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著作权中的身份权可以吗?
不可以,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著作人身权不可以转让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广播权等财产权。而人身权具有特定性,故一般不得进行转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可以转让,因为人身权是具有强烈的属人性,转移或转让之后,因为主体也就是人本身变更而失去效力。虽然著作权是一个宽泛笼统的概念,但是可以转让一些实体的著作权中的细分实体权,人身权并不属于实体权利,所以不可以转让。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有哪些?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
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著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一般来说,作品应附着一定的载体,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但著作权的转让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著作财产权,而不是身份权,而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共同组成的,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无关,进行著作权转让时,会导致著作权的主体发生变更,著作权既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无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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