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最新修订 | 2024-08-19
浏览10w+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国家不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法律规定了以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但仍提供借款的;2. 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间借贷合同;3. 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将银行贷款出借给他人牟取高利息的。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1、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国家不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但是法律规定了以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但仍提供借款的;

2. 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间借贷合同;

3. 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将银行贷款借给他人牟取高利息的;

4.未取得放贷资格的职业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借款的。

法官提醒:

民众出借款项有审慎注意义务,借贷时需明确借款用途,坚决不为非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是每位公民应尽义务。

2.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法院会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已经对借款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的,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提醒:

对于犯罪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理财投资的,公众应当理性对待,不要贪图高利而出借款项。

3.只有借条能要求还款吗?

借条是借款意思表示最直接的证据,但是原告仅凭借条主张借款,若被告抗辩未收到借款的,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已经交付给借款人。

法院将根据借款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官提醒:

出借人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应当保留好交付凭证,在移动支付较为普遍的当下,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备注借款信息,避免采取现金交付以及第三方支付或收款等方式,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4、只有转账凭证,法院能否判决还款?

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义务,并且举证义务是循环分配的。

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转账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法官提醒:

在亲友之间的借款,尤其是父母子女、恋人之间的借款,往往不会要求出具借条,在借贷双方发生矛盾后说不清、道不明。

故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亲兄弟、明算账”,借款时保留好借条、借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转账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证据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是借款。

5.民间借贷利息应如何约定?

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约定要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即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

法官提醒:

民法典》明令禁止高利放贷,约定利息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法律不予保护。

同时,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6.如何防范“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规避法院对借贷合法性的审查,利用当事人急需资金的需求,制造证据链闭环,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实践中,“套路贷”的具体表现有:

第一,虚构债权人,若出借人提供的借据系填空式格式借据,而借款人签署借据时未同时填写债权人信息,则可能引发假借他人收款以及一债两诉风险;

第二,虚增债务金额,出借人通过预扣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形式减少实际交付金额,且往往通过现金形式交付,可能导致借款人难以举证证明实际交付金额少于借条记载金额;

第三,多头转账平账,出借人往往借助案外人的账户,通过多个账户间转账,制造资金来源合法以及实际交付借款的假象;

第四,他人收息,出借人借用他人账户收取高利,以切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关联性。

法官提醒:

“套路贷”主要通过上述手段虚增债务金额、暴力催讨来获取非法利益,只要对“套路”手段有所了解,即可在借贷中保留证据,提出抗辩。

对出借人而言,要依法从事民间融资活动,通过“套路”手段企图谋求违法高利,触犯法律底线,终将败露,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广大民众而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寻求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资金,从根源上避免被“套路”,若已陷入“套路贷”陷阱,要积极收集证据,实事求是陈述客观事实,以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判定责任。

7.借条多年未催讨,是否会影响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借款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借款人未在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主张借款,若超过三年未主张的,则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

若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人随时可以主张还款,并无起诉时间的限制。

法官提醒:

法律鼓励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宜约定还款期限,敦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一旦出现借款逾期未归还的情形,出借人应及时主张借款,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丧失胜诉权

出借人应当重视对催收通知、借款人还款承诺等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避免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

8.有第三人保证的借款该怎么主张?

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担保,在借款人无法还本付息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责任进行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同时,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出借人应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保证人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时应仔细阅读保证条款,了解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方式、保证期间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避免盲目提供担保的情形发生。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9.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要求另一方也承担还款责任?

出借人持有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原则上应向出具借条的一方主张债权,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但夫妻关系中,夫或妻一方基于家事代理权,可以代表配偶一方对外借款,在如下情形中,夫妻单方出具的借条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第一,未出具借条一方对借款予以追认,对借款表示认可或者愿意归还的意思;

第二,借款用途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三,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法官提醒:

为避免夫妻一方无故背负巨大债务,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引导“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签字确认”的交易规则,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欲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让夫妻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或者需借款人明确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10.法院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如何处理?

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并非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法院仍将根据法律规定的借贷要件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交易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的案件,法院将予以严厉打击。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1w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8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5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5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8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5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3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4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7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8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1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0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1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1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7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1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1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苏州134****943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0****918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52****629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拆迁中几个常见问题解答
1、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补偿包含什么。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一点主要是针对经营性住宅征收。2、拆迁补偿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需要以各省市的相关文件为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想承包一个农场,我想问问农村土地承包常见纠纷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出嫁女是否可以分得征地补偿费?
出嫁女是否属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主体,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依据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其户口是否仍然在本村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户口在本村的,就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二、外出当兵人员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农村外出当兵人员,从法律关系上看,其只是暂时离开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尽管其原籍户口被注销,但从性质上看,其仍然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凡是在部队服役的农业户口义务兵,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是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的。
当然,若其在部队已经提干或者是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这时,其就已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就不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三、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是否可以参加原户籍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在校大中专学生迁出原户籍到学校,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并非意味着其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其是到学校学习,并非是去就业,其个人没有生活经济来源,在校的所有费用基本上还是依靠在农村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若排除其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将会剥夺其基本的生存权。因此,迁出村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四、迁到小城镇落户的村民的土地被征,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五、一户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一定违法吗?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但不是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村民在继承等情况下是可以拥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依据第二处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灭失,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消灭。
因此,一户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不一定是违法的。
六、在一户两宅情况下,拆除继承的原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否可以收回宅基地?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尽管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的财产,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其死亡后遗留的房屋可以被继承。这时继承的,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此时,继承人对宅基地的合法占有,是基于房屋,但若当房屋灭失,则宅基地使用权所依托的客体已失去,那么,该继承人就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了。上面就是 农村土地承包常见纠纷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拆迁中一些常见问题解答
一、如果甲在乙的宅基地上建房,现房屋拆迁补偿归谁?仅就房屋补偿来讲,应当归属于甲。二、农村宅基地共有人去世如何继承?宅基地的申请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共有人去世不影响宅基地的使用,不涉及继承问题。
10w+浏览
征地拆迁
租赁纠纷有哪些常见的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可能会出现什么纠纷型: (一)租金支付纠纷。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二)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纠纷。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避免房地产租赁纠纷,关键在于把握好租赁关系中的每个环节。大量有关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地产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当前338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产交易很普遍,作为一个刚刚涉足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想问一下各位,尤其是懂法律的朋友,请问房产交易常见纠纷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定金纠纷
定金纠纷是房产纠纷中的一个很常见的种类,合同签订时定金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约定要全面,特别是对定金退回的适用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合同法中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购房者不履行债务,没有权利要求售房者返还定金。售房者如果不履行债务,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双倍定金。
2、一房二卖纠纷
一房二卖也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简单来说,一房二卖就是售房者将同样的房子卖给两个人。避免一房二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购房者要保证定金是交给售房者;
其次,查看售房者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情况,最好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提存;第
三,房子交易的款项不要一次性付清;
最后,网签要及时。
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
合同签订完之后,很可能会出现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原先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为购房者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确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应该要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4、房屋质量纠纷
房屋质量一般在房屋交付之后购房者才容易发现,比如一些裂缝、渗漏等问题。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以下解决办法:第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
二,双方协商调解;第
三,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第
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5、中介费纠纷
很多人买房是通过中介,因此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很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履行,这个时候购房者想要要回中介费,但是中介机构却不退。对于这样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应该查看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是否是中介方面的问题。签订协议的时候,最好在协议中约定好中介费的退回情况。
6、房屋广告虚假纠纷
售房者买房的时候很喜欢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美化,比如形容房子有美好的环境、有假山、有公立学校等,但是
最后购房者收房的时候却发现与形容的完全不符。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应该将广告中有的事物写进合同中,并且约定好虚假的话应该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7、共有房产单独处分纠纷
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时候容易出现这样的纠纷,购房者事先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也没有看房产证,很有可能出现合同解除的风险。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查看房产证,询问财产是否有共有关系。
8、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很多小产权房因为价格比较低而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是购房者要知道买卖这种产权性质的房屋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如果发生纠纷,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房子还要被退回。最购房者来说就是吃了很大的亏。
9、房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使用纠纷
很多购房者买了房子但是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配套的暖气等无法使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配套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对这些问题进行约定。
10、房产买卖中户口迁出纠纷
购房者买房之后却发现原房主的户口还没有迁出,购房者要求售房者尽快迁出,但是原房主却迟迟不解决。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一定要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一定要约定好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常见医疗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常见医疗纠纷的类型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人们对诉讼的认知观念的转变,近些年,医疗纠纷诉诸法律有明显的上升之势。医疗纠纷导致诉讼常见的原因有:
一、误解性医疗纠纷
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二、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
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三、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
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
四、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
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五、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
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六、医院内感染纠纷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七、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房屋买卖有哪些常见的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卖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买家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买家承担违约责任。这时,买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损失可以参考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
2、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
卖家或买家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家想毁约时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而卖家一般是不办过户手续。卖家不办理过户手续时,买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同时为避免卖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
3、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
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 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定金应当签订定金合同,如果买家付了定金后,只是由中介公司或卖家出具了一个“收条”,上面写了“定金”两个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时候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那这个定金的性质是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买家不想购买房屋,定金应当返还。
4、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
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5、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在因“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
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8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婚姻类诉讼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哪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常见医疗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常见医疗纠纷的类型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人们对诉讼的认知观念的转变,近些年,医疗纠纷诉诸法律有明显的上升之势。医疗纠纷导致诉讼常见的原因有:
一、误解性医疗纠纷
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二、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
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三、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
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
四、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
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五、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
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六、医院内感染纠纷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七、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38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拆迁常见问题
1、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补偿包含什么。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一点主要是针对经营性住宅征收。2、拆迁补偿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需要以各省市的相关文件为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常见的合同纠纷分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常见的合同纠纷分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有效合同纠纷和无效合同纠纷
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8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司法鉴定常见问题
1、关于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2、被鉴定人缺少必要的脑CT等辅助检查。3、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附调查及证明材料未同步附于案卷。1、样本来源不清。2、笔迹鉴定样本未使用原件。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民事纠纷有哪些常见的解决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提讼。否则,人民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民间借贷 >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