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的情侣尚未登记结婚的相互间有没有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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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双方互相没有继承权,如果有子女的,则子女享有继承权,但同居的男女双方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也就不满足继承的法定条件,因此没有继承权。
同居的情侣尚未登记结婚的相互间有没有继承权

同居的情侣尚未登记结婚的相互间有没有继承权

1997年,小明和小红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

2009 年,小红去世。

小明以双方所育子女对小红遗产有继承权为由,诉请确认其同样享有继承权。

问:小明对小红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我国法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1994年2月1日起,即使小明和小红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且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仍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至于小明和小红所生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法律规定目的在于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而不能由此反推小明和小红存在婚姻关系。

基于小明和小红自1997年后只具有同居关系,而不具有婚姻关系,所以小明对小红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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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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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适用此条规定,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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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规定,虽然不是针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作出的规定,但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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