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公安机关复议是否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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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附条件不起诉公安机关复议是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院检察院所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有异议的话,那么公安局是可以要求复议或者是提出复核的。当然对被害人来说的话也是可以提出申诉的。
附条件不起诉公安机关复议是否可以?

一、附条件不起诉公安机关复议是否可以?

附条件不起诉公安机关复议是可以的,如果对检察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公安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提起申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二、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处理是什么?

1、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也可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应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该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复查后,以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刑事类型的案件首先是需要由公安局来进行侦查,侦查完毕之后送给人民检察院来进行审查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条件不起诉的话,公安机关认为这是错误的,是可以提出复议的申请,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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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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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所以证据在依中至关重要。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也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位置,是增加补偿砝码的不二法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举不出证据,导致不利后果。
2、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地、拆迁户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实施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一些协议,有时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公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对于如何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取得有效的证据,有时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但自己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如果有事先的准备,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往往是收集维权证据的第一步
1、目前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一般应由省级政府批准,想知道征地是否合法,应首先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征地批文的信息公开,如果没有批文,那征收肯定违法。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往往可以找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
2、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而言,根据《条例》规定,首先应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于是否存在“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些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了解。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规定》,对其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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