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可以代替著作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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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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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是不可以代替著作权的。著作权和专利权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首先是受理的机关部门是不同的,然后是保护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保护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也是有一定的差别,在然后是权力产生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最后一点是两者的权力保护期限也是不一样的。
专利可以代替著作权吗?

不可以,两者存在差别:

(1)受理的机关不同。著作权是国家版权局受理;专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这些形式表现为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种类。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3)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

(4)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专利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5)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专利权仅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

(6)权利保护期限不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以实施日起;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智力成果的无形财产权专属于创造人或其所属单位,从而排除了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专利法商标法规定,专利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发明创造和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任何第三人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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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的专利保护依据《专利法》,具体审查标准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若干问题”
2、申请方式不同
软件版权代码写完就自然受到保护,不需要经过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规范就可以获得
软件专利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诸多要求,才能够受到保护
3、简易程度不同
软件著作权获权简单,维权简单,保护力度弱,产生的效益通常是收取授权费用
软件专利获权困难,维权复杂,保护力度强,产生的效益不仅可以打击竞争对手,还隐性地促进企业内技术的研发
优点:
软件的专利保护可以保护软件的算法,这是软件著作权保护无法实现的
缺点:
1、申请专利,专利的技术材料必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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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外观专利能申请著作权吗?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外观专利与版权的区别:
外观专利保护的内容要分类别的,但版权如果并未固定在某一具体产品上,他的保护范围可能囊括所的有产品和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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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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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算发明专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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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科技合字()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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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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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算专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与专利权都属于知识产权范围。
一、对软件著作权主题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是受法律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是确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性原则。软件开发者包括开发者、合作开发者、受委托开发者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者四种类型。后三种的著作权归属都需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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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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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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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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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有著作权和什么权利?
专利包括实用新型发明创造和外观设计,其中并不包括著作权。根据我们国家法律专科明确的规定,如果存在着专利权的话,所受到的保护应当是按照《著作权法》当中的内容来对此进行处理的,并且专利权和著作权存在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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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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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与软件的专利是两个概念,不是一回事。软件专利是权利人通过申请软件的专利,达到软件的设计方面受到法律的保护。软件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包括对软件本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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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专利代理人能成为作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可知,申请人委托代理公司及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应属于委托创作。依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即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申请人具有相应的使用权。同时,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
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知,代理公司中的代理人受托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属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因此而完成的专利文献当然属于职务作品。但是,一般而言,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系依赖于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并借助于公开的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而非代理公司所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职务作品的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应属于代理人而非代理公司,然而,就全部的专利文献整体而言,应属于汇编作品,其作者应该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省高级人民关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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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可知,申请人委托代理公司及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应属于委托创作。依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即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申请人具有相应的使用权。同时,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
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知,代理公司中的代理人受托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属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因此而完成的专利文献当然属于职务作品。但是,一般而言,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系依赖于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并借助于公开的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而非代理公司所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职务作品的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应属于代理人而非代理公司,然而,就全部的专利文献整体而言,应属于汇编作品,其作者应该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省高级人民关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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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知,代理公司中的代理人受托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属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因此而完成的专利文献当然属于职务作品。但是,一般而言,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系依赖于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并借助于公开的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而非代理公司所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职务作品的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应属于代理人而非代理公司,然而,就全部的专利文献整体而言,应属于汇编作品,其作者应该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省高级人民关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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