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怎么区分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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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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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之二在于两罪的构成与否与是否具有采矿许可证没有关系,且犯罪客体不同。而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无证开采”和“超范围开采”的行为。其采矿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与行为人的采矿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有关。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怎么区分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两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之一在于发生的领域有所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要发生在矿产资源的蕴藏地,并非只有矿区才有犯非法采矿罪的可能,行为发生的地点要依附于矿产资源所在地(下文的案例就是发生在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地区)。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仅可以在“矿区”发生,而且可以在生产作业的其他领域都有发生的可能。

两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之二在于两罪的构成与否与是否具有采矿许可证没有关系,且犯罪客体不同。

而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无证开采”和“超范围开采”的行为。

其采矿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与行为人的采矿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有关。

非法采矿罪本质上是对于破坏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行为的刑法规制,而前面两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的法益。

虽然非法采矿罪与前面两罪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实践中由于非法采矿行为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前面两罪往往与非法采矿罪相伴而生,在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又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之时,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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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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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采矿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一)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四)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上为过失。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你好,我朋友因为非法采矿被抓,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盗窃罪与非法采矿具体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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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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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对于发现一个矿区,然后并没有上报国家,自己进行私自开采矿区,现在被人举报,怎样区分破坏性采矿罪和非法采矿罪,这两个那个比较重一些
[律师回复] 区分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分]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前罪具有前提的违法性, 而后罪则具有 前提的合法性,两罪对于破坏性采矿方法的要求是一致的.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作者简介] 张某,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净,女,大学本科,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都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罪名。根据刑法典第34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同一条中,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节,它们在构成要件方面的相同点十分明显,主要表现 在:一是两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二是两罪主体都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三是两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放任的 心理态度。因此,理论上划清两罪界限、实践中准确认定两罪的关键在于对两罪客观特征的把握。
一般认为,非法采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在于行为前提的违法性,即无权开采而擅自开采;破坏性采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在于行为方法的违法性,即采取破坏 性方法开采,这是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关键。但是,行为人在无采矿权的前提下采取破坏性方法采矿的,行为前提违法,行为方法也违法,应认定为一 罪(非法采矿罪或破坏性采矿罪)还是数罪呢?有论者指出,这种情况下,尽管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行为方式不同(一个是在无证的前提下擅自开采,经责令停 止而拒不接受的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另一个是在有证的前提下,越界开采或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但是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和指向的对象具 有一致性(分别为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和矿产资源),而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损害结果也相同,因此,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应按吸收之罪处罚而不实 行数罪并罚。
矿山规划限制开采区与禁止开采区的定义与区别
[律师回复] 矿山开采许可证不可以相互转卖.
矿山开采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采矿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按照国家、市和县有关规定,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其办理程序如下: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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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怎样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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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区分非法采矿罪和其他犯罪,非法采矿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一、怎么区分非法采矿罪和其他犯罪
(一)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二、非法采矿罪怎么判呢刑法规定,犯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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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非法采矿的情况有多严重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处罚如何认定这个问题,非法采矿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罪名,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二点:其
一,删除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不再把受到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作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前置条件,减少入罪障碍、降低入罪门槛;其
二,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分别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取消了入罪的硬性规定,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标准予以明确。该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一司法解释虽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规定作出的,但对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提供了必要的参考。此外,“还应结合非法采矿的获利数额、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在受到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开采等”,1确定其他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我想了解下非法采矿罪是怎么样定刑的。是怎么样定义的。和非法采矿罪刑期相关的刑法条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非法采矿罪刑期定罪条例如下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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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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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擅自非法采矿的方式,越界非法采矿罪的形式
[律师回复]
一、擅自非法采矿的方式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边界的范围。
二、越界非法采矿罪的形式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除实施了上述非法采矿的行为外,还需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所谓“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有关矿产管理部门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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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应怎么区分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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