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么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之二在于两罪的构成与否与是否具有采矿许可证没有关系,且犯罪客体不同。而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无证开采”和“超范围开采”的行为。其采矿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与行为人的采矿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有关。
该怎么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两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之一在于发生的领域有所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要发生在矿产资源的蕴藏地,并非只有矿区才有犯非法采矿罪的可能,行为发生的地点要依附于矿产资源所在地(下文的案例就是发生在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地区)。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仅可以在“矿区”发生,而且可以在生产作业的其他领域都有发生的可能。

两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之二在于两罪的构成与否与是否具有采矿许可证没有关系,且犯罪客体不同。

而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无证开采”和“超范围开采”的行为。

其采矿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与行为人的采矿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有关。

非法采矿罪本质上是对于破坏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行为的刑法规制,而前面两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的法益。

虽然非法采矿罪与前面两罪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实践中由于非法采矿行为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前面两罪往往与非法采矿罪相伴而生,在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又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之时,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4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3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该怎么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
一键咨询
  • 163****47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8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7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6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3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8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5****61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1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7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0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5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8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2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4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怎样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采矿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一)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四)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上为过失。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你好,我朋友因为非法采矿被抓,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盗窃罪与非法采矿具体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如何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对于发现一个矿区,然后并没有上报国家,自己进行私自开采矿区,现在被人举报,怎样区分破坏性采矿罪和非法采矿罪,这两个那个比较重一些
[律师回复] 区分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分]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前罪具有前提的违法性, 而后罪则具有 前提的合法性,两罪对于破坏性采矿方法的要求是一致的.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作者简介] 张某,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净,女,大学本科,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都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罪名。根据刑法典第34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同一条中,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节,它们在构成要件方面的相同点十分明显,主要表现 在:一是两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二是两罪主体都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三是两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放任的 心理态度。因此,理论上划清两罪界限、实践中准确认定两罪的关键在于对两罪客观特征的把握。
一般认为,非法采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在于行为前提的违法性,即无权开采而擅自开采;破坏性采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在于行为方法的违法性,即采取破坏 性方法开采,这是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关键。但是,行为人在无采矿权的前提下采取破坏性方法采矿的,行为前提违法,行为方法也违法,应认定为一 罪(非法采矿罪或破坏性采矿罪)还是数罪呢?有论者指出,这种情况下,尽管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行为方式不同(一个是在无证的前提下擅自开采,经责令停 止而拒不接受的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另一个是在有证的前提下,越界开采或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但是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和指向的对象具 有一致性(分别为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和矿产资源),而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损害结果也相同,因此,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应按吸收之罪处罚而不实 行数罪并罚。
矿山规划限制开采区与禁止开采区的定义与区别
[律师回复] 矿山开采许可证不可以相互转卖.
矿山开采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采矿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按照国家、市和县有关规定,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其办理程序如下: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3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样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怎样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怎么区分非法采矿罪和其他犯罪,非法采矿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一、怎么区分非法采矿罪和其他犯罪
(一)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二、非法采矿罪怎么判呢刑法规定,犯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73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请问一下非法采矿的情况有多严重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处罚如何认定这个问题,非法采矿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罪名,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二点:其
一,删除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不再把受到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作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前置条件,减少入罪障碍、降低入罪门槛;其
二,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分别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取消了入罪的硬性规定,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标准予以明确。该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一司法解释虽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规定作出的,但对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提供了必要的参考。此外,“还应结合非法采矿的获利数额、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在受到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开采等”,1确定其他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该怎么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想了解下非法采矿罪是怎么样定刑的。是怎么样定义的。和非法采矿罪刑期相关的刑法条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非法采矿罪刑期定罪条例如下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73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3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应怎么区分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我一个朋友前几天因为非法采矿 被抓了,刚刚被判了,我想知道非法采矿罪判决书是什么,非法采矿判决书严重吗?
[律师回复] 非法采矿罪判决书真实案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子凤,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流氓罪,1996年12月20日被唐山市原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逮捕。2013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书来,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乙,男,1959年9月8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男,1967年4月7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景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于唐山市路北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子凤、梁某甲、梁某乙、宋某甲、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儒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子凤及其辩护人王书来、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董春平、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宋某甲及其辩护人高景方、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费子凤与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位于该村的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承包合同,承包双利石矿二十年。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费子凤与被告人梁某甲等人签订合伙协议书,梁某甲出资30万入股费子凤名下。此后,费子凤、梁某甲等人在明知双利石矿没有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与被告人徐某、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宋某甲以不同的合作方式对石矿进行非法开采,从中获利。期间,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曾13次下达停止开采通知书,但五被告人拒不执行,继续开采。
1、2011年2月23日,经被告人费子凤、梁某甲等人与唐山市丰润区旺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徐某协商同意后,费子凤与徐某签订了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石灰岩矿石的销售协议。后依据协议,费子凤、梁某甲一方在双利石矿内进行开采,开采出的矿石以每吨9元的价格卖给徐某,因产量低等原因,开采十天左右就停产。后经再次与徐某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徐某用挖掘机等设备自行开采,开采出的矿石以每车100元或者150元的价格仍卖给徐某,一直开采到2011年10月份左右,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期间共开采石灰岩96592.49吨,徐某分别卖给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后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869332.41元。
2、2013年1月份至3月份左右,被告人梁某甲在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东侧的“大盖山”区域内非法开采石灰岩16062.26吨,通过徐某卖到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后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60622.6元。
3、2013年1月份左右,经被告人费子凤与梁某乙、宋某甲等人协商后,口头约定将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转包给梁某乙、宋某甲等人,后依据约定,梁某乙、宋某甲等人开始开采,2013年4月8日左右停止。期间共开采石灰岩矿石89207.46吨,后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892074.6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费子凤、梁某甲、梁某乙、宋某甲、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费子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王书来辩称,被告人费子凤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认为鉴定的数量有点多。辩护人董春平辩称,被告人梁某甲未收到过国土资源部门送达的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也未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被告人梁某甲虽然有投资入股的行为,但没有从中获利和分红,综上,被告人梁某甲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梁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认为其只是为他人打工。被告人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高景方辩称,被告人宋某甲没有收到过停止开采通知书,费子凤也并没有告知宋某甲双利矿场没有采矿许可证的事实;被告人宋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原系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2006年12月31日双利石矿申请采矿许可延续、变更,未予批准。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费子凤与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双利石矿承包合同,承包双利石矿二十年。2010年10月10日,费子凤与被告人梁某甲等人签订合伙协议书,梁某甲出资30万入股费子凤名下。此后,费子凤、梁某甲等人在双利石矿没有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与被告人徐某、梁某乙、宋某甲以不同的合作方式对双利石矿进行非法开采,从中获利。2008年至2013年间,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曾13次下达停止开采通知书,但五被告人拒不执行,继续开采。
1、2011年2月23日,经费子凤、梁某甲等人与唐山市丰润区旺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徐某协商同意后,费子凤与徐某签订了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石灰岩矿石的销售协议。后依据协议,费子凤、梁某甲一方在双利石矿内进行开采,开采出的矿石以每吨9元的价格卖给徐某,因产量低等原因,开采一段时间后停产。后经再次与徐某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徐某用挖掘机等设备自行开采,开采出的矿石以每车100元或者150元的价格仍卖给徐某,一直开采到2011年10月份左右,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期间共开采石灰岩96592.49吨,徐某分别卖给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后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869332.41元。
2、2013年1至3月份左右,梁某甲在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东侧的“大盖山”区域内非法开采石灰岩16062.26吨,通过徐某卖到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后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60622.6元
3、2013年1月份左右,经费子凤与梁某乙、宋某甲等人协商后,口头约定将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转包给梁某乙、宋某甲等人,后依据约定,梁某乙、宋某甲等人开始开采,2013年4月8日左右停止开采。期间共开采石灰岩矿石89207.46吨,宋某甲卖给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后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892074.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侯某的证言,2010年费子凤与闫国刚二人合伙承包了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的双利石矿,费子凤安排我做了石矿的兼职会计,我负责现金。我记得开始来采石头的就是沙流河那边的有贩子徐某,当时经营模式是由矿山出矿山的资源,徐某他们自己带钩机、铲车等设备来,矿上开采矿石再由他们自己雇车往外运送石料。
2、证人凌某的证言,2012年3月份以前我担任旺达贸易公司的会计,2012年3月份至今,任旺达贸易公司的财务总监。徐某到外面采购水泥石卖到水泥厂,水泥厂收到石头后,给运石头的司机过磅单,司机将过磅单给徐某或才顺祥,他们两个不定期将磅单给我,我再根据磅单制作统计表。
3、证人吕某的证言,我从2012年3月开始到现在在旺达公司担任会计,从我到公司担任会计开始到现在,旺达贸易一直都是徐某负责。我记得今年
3、4月份,我们公司好像给梁某甲付款了。
4、证人潘某的证言,2013年1月我受一个姓商的老板雇佣到丰润区姜家营镇杨家铺村采石场开小松360型挖掘机。在采石场,我受一个叫梁某乙的老板直接领导。有个采石场西面开养鸡场的叫宋某甲的男的专门管放炮。年后,采石厂有个叫小成的老板上去过两次。
5、证人霍某的证言,2010年过年以后,费子凤承包了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双利采石场,我给费子凤入了10万元,到现在也没给我分钱。
6、证人张某甲、钟某、纪某、于某、藏某、张某乙、陆某、王某、赵某、刘某甲、何某、张某丙、张某丁、康某、刘某乙的证言,证明案件部分事实。
7、被告人梁某甲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梁某乙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甲辨认被告人梁某甲的笔录及照片、证人纪某辨认被告人梁某甲的笔录及照片、证人潘某辨认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宋某甲的笔录及照片。
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自2008年1月5日起到2013年5月23日,对双利采矿场因采矿证到期、无证开采所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3份。
9、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出具的关于丰润区双利石矿的情况说明,丰润区双利石矿位于我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采矿许可证期限: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该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直未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我局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如继续开采,该石矿属于非法开采。
10、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3)第133号鉴证结论书。1
1、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冀国土资鉴字(2013)11号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1
2、丰润区双利石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1
3、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承包合同、合伙协议书三份、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与唐山市丰润区旺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唐山市丰润区旺达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款收据、记账凭证、入库结算单、付款审批单、转账交易单、库存商品明细账、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相关账目、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关于与被告人宋某甲的水泥石业务的相关账目及票据。1
4、唐山市原新区人民法院(1996)新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1996年12月20日被告人费子凤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
5、被告人费子凤的供述,在2010年5月13日,我和闫国刚合伙从姜家营乡杨家铺村大队承包的双利石矿。当时杨家铺村的村支书侯金林跟我们说双利石矿的工商照和开采证早就吊销了。在2011年,沙流河的徐某从我们采石场拉过石头。2012年,杨家铺的梁某乙和小宋各庄村李树贺还有一个姓宋的男子也在我们采石场拉过石头。1
6、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在2010年
7、8月份至2011年1月份沙流河镇的徐某在我们双利石矿开采矿石来着,徐某负责上设备开采,我们按照大车150元/车/60、70吨,小车100元/车/50吨的价格跟徐某收取矿石款。到了2013年1月份左右,我看在我们双利石矿东侧的山那有石头,我们有的人也管那叫大盖山,我就找到费子凤和曹贺云,对他们说徐某想买石头,费子凤和曹贺云说你看着办吧,我就租的两个挖掘机开始到大盖山那开采石头,当时我和徐某商量的是徐某负责找车辆拉开采的矿石,徐某将这些石头都卖给了丰润区沙流河的泓泰水泥厂,具体吨数我记不清了,开采到2013年3月份左右就结束了。1
7、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2012年12月1
8、19日,侯金林和宋某甲对我说,他们要在山场弄石头,让我给他们盯着。将来让我负责开票和管理山场,每月给我3000元钱,我就答应了,到十二月二十几号后,山场就开始开采石头。1
8、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2013年初的时候,我朋友李树贺跟我商量,从杨家铺山场倒点水泥石挣点零花钱。最后商定每车80元的价格。后来,我找来了钩机开始在双利石厂开采水泥石向外卖。我们开采的水泥石都卖到了遵化圣龙水泥厂。2013年春节前至2013年4月份之间,双利采石场都是梁某乙负责山场的全面工作,但他没有股份。1
9、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011年2月份我和双利石矿签的协议。这期间我按照每吨9元的价格付给山场。拉水泥石的车辆的费用由我出,双利石矿负责山场开采水泥石及装车。到2011年6月份的一天,我找到梁某甲商量自己开采,我们商量的价钱是每车按150元付给山场水泥石钱,每车不低于70吨。之后水泥石的开采量还是上不来,我一直赔钱,就从双利石矿采石场退出了。我把这些水泥石卖到了三个水泥厂,分别是玉田弘也水泥厂、遵化圣龙水泥厂、丰润沙流河泓泰水泥厂。2012年底,梁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矿山有点矿石想卖给我,我俩商定的是他负责找车给我送料,我让他往泓泰水泥厂送,梁某甲所雇的货车将矿石拉到泓泰水泥厂,货车司机拿着泓泰水泥厂的磅单到我公司换收料凭证,我按收料凭证给梁某甲结账。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委会与被告人费子凤签订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承包合同,将不能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双利石矿承包给了被告人费子凤。被告人费子凤、梁某甲、梁某乙、宋某甲、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梁某甲的辩护人董春平认为梁某甲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费子凤、梁某甲、梁某乙、宋某甲、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费子凤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宋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德银审判员 刘秋红审判员 杨亚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晓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该怎么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