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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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处理方式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是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果孩子处于两周岁以下的话,一般会将孩子判给母亲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离婚纠纷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孩子的话,那么需要协商处理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如果协商不一致的话,可以由法院来进行依法判决,一般来说孩子如果还处于两周岁以下,那么判给母亲的可能性会更大,除非母亲没有办法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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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间的非婚生女儿(2009年8月23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梁××于2008年5月通过网络与被告孙××认识交往,当时被告自称未婚且想找一个女朋友结婚,全盘隐瞒着已婚的真实情况与原告交往。在二人交往的过程中,原告曾经多次提出和被告结婚的要求,但被告均以自己父母和亲弟弟都在加拿大,如果要与原告在广州结婚就没有主婚人为理由推托。原告对此深信不疑,不再过问此事。直到2009年1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一个月,被告知道后表现得很高兴,于是原告再一次催促被告与之登记注册结婚。被告则说要和父母商量,直至被告怀孕5个月的时候,被告在原告的一再追问下,才不得不说出自己其实早已有家室。这一突如其来的事实让原告感到睛天霹雳,遂多番与被告吵闹要求其出钱让其去医院把孩子拿掉,但被告执意要原告生下小孩。直至2009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的陪同下到---生下一女,原告入院生产一切费用均是被告支付的。
综上所述,被告欺瞒原告已婚事实与其生下一女并抱走原告女儿的恶劣行径,不仅狠狠的伤害原告的感情,严重影响原告将来的婚姻生活,更使原告倍尝骨肉分离之锥心刺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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