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转卖盗赃物一般不能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规则,也是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受让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受让人受让时的主观状态是善意,即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过失。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为有偿转让且价格合理。
(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要求的,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针对适用于善意取得的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的体现,二次转卖盗赃物的行为如果是发生在双方其中一方知情的情况下的,就是不能完全的按照善意取得的概念去执行的,但是如果在双方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是有可能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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