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事实婚姻子女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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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事实婚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收集证据材料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要求来对事实婚姻子女的问题做出明确的判决结果。
构成事实婚姻子女如何处理?

一、构成事实婚姻子女如何处理?

构成事实婚姻子女一般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起诉解决。事实婚姻子女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什么?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事实婚姻和事实婚姻的情况下生下的子女的抚养权的问题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就该问题有异议的,需要先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处理,如果确实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选择收集证据到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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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补办结婚证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案件分析:
1986 年,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因结婚时张某未满22周岁,故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也未补办结婚登记,一直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名女孩。2008年4月,于某和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决定不再共同生活,但对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孩子的抚养关系,但法院告知于某和张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前,不能处理孩子的抚养关系纠纷,应先行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这让于某和张某很费解,二人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虽然一直共同生活,但仍认为自己是同居关系,怎么两人又成了夫妻呢?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效力的确认以登记为准,而非传统观念上的举行结婚仪式,只举行结婚仪式不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但是,我国法律同时也对事实婚姻做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对未按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确定了如下认定标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知,我国《婚姻法》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线,区别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关系被确定为事实婚姻,这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我国《婚姻法》保护,解除事实婚姻适用解除一般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于某和张某早在1987年1月就举行了结婚仪式,虽然当时张某未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张某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虽然于某和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应当依法认定于某与张某属于事实婚姻,为合法夫妻。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或张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但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单独解决孩子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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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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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就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主要是指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2、在同居期间双方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开始同居生活的时候,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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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就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主要是指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2、在同居期间双方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开始同居生活的时候,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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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件事,我出生在一个小山村里,我们那里居住地人文化知识都不强,特别是对婚姻法一点都不了解,所以我想请问同居几年构成事实婚姻及事实婚姻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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